缺进项发票是很多企业难以言说的痛!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真实发生的业务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从而导致账面利润虚高,企业税负偏重。
于是,有些老板为了不想承担高额税务,就动用了“歪心思”,利用买发票等违规行为来降低自己企业的税负,要知道,这种情况存在很大的风险,被税务稽查后,轻则补缴税款,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因买卖发票、虚开发票被捕的企业不在少数,所以企业千万不要采取这种行为,后果非常严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缺少成本发票,会给企业造成所得税成本增加,对于一般纳税人,缺少进项发票,会给企业带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成本增加。同时,还可能使得企业无法准确地核算成本,造成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规范。因此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没有进项/成本发票,不仅仅是需要节税的问题。
那企业在遇到缺少进项发票时,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看看给出的3个筹划方案:
案例:
山东某文化科技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签订1100万的购销合同,只能取得686万的进项,属于严重缺进项发票,从而造成公司税负重,经过筹划,给出了3个解决方案:
方案一
1、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把企业注册到上海工业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采购中心,此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只存在增值税及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享受园区优惠,贸易行业按5%核定计算缴纳生产经营个税。缴纳以上税费后,该企业账户中的款项即为税后所得可自由支配。用此公司与供货方签订686万元的购销合同,再加价300万销售给文化科技公司,采购中心缴纳税费为:
增值税=(986-686)/1.13*0.13=34.51万元
企业多所得税:无
生产经营个税:986/1.13*0.05=43.63万元
股东分红个税:无
方案二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大文化科技公司的费用,取得成本票,将利润控制在300万以内。
1、新设立一家小规模公司,与文化科技公司签订100万元委托加工协议,开具1%税率普票,增加文化科技公司的费用企业所得税规避50种,降低企业所得税。此小规模公司需缴纳税费:
增值税:100/1.01*0.01=0.99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01*0.05=4.95万元
2、设立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此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只存在增值税及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以上税费后,该企业账户中的款项即为税后所得可自由支配。直接将合同业务中涉及的咨询、劳务、技术服务等业务转移到此公司来进行,享受该企业的低税率,既解决了公司承担过高税负的问题,又可以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成本费用。通过改变收入类型,由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
方案三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大文化科技公司的费用,取得成本票,将利润控制在300万以内。
1、通过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方式,与文化科技公司签订100万元委托加工协议,开具1%税率普票,增加文化科技公司的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此小规模公司需缴纳税费:
综合缴纳税费:100/1.01*0.0153=1.51万元
2、直接将合同业务中涉及的咨询、劳务、技术服务等业务转移到通过自然人代开方式来进行,享受低税率,既解决了公司承担过高税负的问题,又可以获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成本费用。通过改变收入类型,由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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