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税务部门总是担心税款流失,纳税人则希望发现网眼,为企业留存利润。法律与道德在现实中时有碰撞,怎样才能避免征纳双方走入极端,让税务筹划登堂入室,做到阳光筹划?
“只要不破坏这张巨网,征纳双方都遵循游戏规则,不能说只有国家收税才高尚,追求企业税收利益就应该受到谴责,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能拿道德标准去衡量。”天津财经大学会计系教授盖地的一席话,引起2005MPAcc《税务筹划》天津财经大学研讨会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税收筹划到底是什么,如何看待矛盾双方?
企盼阳光
我国“税收筹划”从萌芽到成长不过十多年,从遮遮掩掩的“消极避税”到纳税人强烈呼唤的“阳光筹划”,始终难以登上大雅之堂。长期以来,我们在描述税收管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时,更多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忽略了作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从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出发,通过纳税人群体的集体博奕,对税收政策做出理性反应,这与偷税、骗税等非理性行为相比,其交易成本要低得多,但是为什么税收筹划在我国却障碍重重呢?
据报道,深圳市福田国税局的统计显示,该局平均每天向企业开具罚款通知书达300余份。因逾期申报被罚款的占70%,发票适用违规的占10%,变更逾期申报的占15%.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限提前5天后阳光节税,许多企业没有关注公告和通知,截至4月底,福田国税局7000多户纳税人已有6000余户因逾期申报而被罚款。可见要防范税收风险,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企业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大系统中的子系统,无论是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金融、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变化,还是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人员的变化都跟企业纳税筹划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能否把握住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的趋势,趋利避害,已成为企业税收筹划成败的关键。湖南大学会计学院谭光荣认为,许多企业之所以陷入超额税收负担或避税不成反被认为是“偷税”,就是因为没有系统掌握税法知识和从战略管理的角度从长计议。而有些企业则审时度势,融会贯通税法知识,既获得了税收利益,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阳光节税,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企业税收筹划,以战略的眼光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时代的需要。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同样受内因外因相互作用的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法筹划的理念与意识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意识。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老师黄凤羽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马蔡琛一致认为,目前一些税务官员对税收筹划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作用认识不足,税务部门对税收筹划比较普遍的态度是低调处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虽然依法成立了反避税机构,但在具体操作时,很容易把税收筹划与偷税混淆起来,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这种观念上的偏差认识,阻碍了我国税收筹划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与成熟。税收筹划从根本上保障了纳税人的缴纳税款权,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税收筹划权,因此有必要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尽快明确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阳光筹划
如果我们能够跳出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与操作手段等技术性层面,将税收筹划融入这十多年来中国的税收的法制化进程乃至阳光财政建设与公共财政构件的大背景下来加以考察,那么它对于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与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也就远远不止于合法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外国企业来我国设立分公司,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从经营的角度来讲,跨国公司可以降低成本和风险,从税收来说,它却成了避税的避风港。
这些跨国经营者为了扰乱税务部门的视线,将避税和逃税行为交织在一起穿插进行。税务官员很难在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于是跨国纳税人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由于逃税在各国均属违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已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逃税带来的利益,因此转而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逃避税收以减轻税负,这使得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规模也越来越大。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在涉外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诸如减免税期、差别税率、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等,纳税人往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蕴含的巨大商机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我国设立办事处,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对此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钟秀琴表示,有些外商投资企业虽在我国设立了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由于我国不采取“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所得与上述机关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这样就逃避了纳税义务。有的外企通过代表处代购物资,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承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跨国“高手”避实就虚,采取了种种避税的手段,对此税务机关只能望洋兴叹、束手无策。现在更多的跨国管理咨询公司正涌入国内市场,国内税收筹划专业机构与人员如不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到时只能惨失街亭,泪湿长衫。
美国斯蒂格利茨说过,税法正是在政府和纳税人的不断较量中演进,每当一种减少税收的新方法被发现,税法就会被修正,以补其中的漏洞,但是新的漏洞不可避免地又会被发现,相应的又会有另一次修正。税收博奕无止境,堵住税法漏洞、两税尽快并轨、完善税法修订已迫在眉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应尽快从“单纯完成收入计划”转向为纳税人服务的“服务型组织”,引导我国税收筹划有序平稳发展,才会为中国税收治理结构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一个“阳光筹划”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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