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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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法严格,企业税负升高,不少公司在谋求上市及挂牌中都非常注重架构的搭建。

通过前期的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并为未来企业运营和投资退出阶段的税负成本最小化做好安排。

目前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成熟的大型企业都会选择走向国际化,那么就必须要了解境外上市的相关细节,就此,誉诚君为您梳理上市架构的搭建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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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见的境内外上市架构

一、红筹架构,即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目的。

二、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三、典型的A股架构,即在中国成立的纯内资公司。

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上市及登陆“新三板”企业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架构优化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实体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在有税收优惠的低税负地区成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产业,在控制好加工制造公司与低税负地区公司交易纳税调整风险的同时,各地分销机构成立分公司形式,以实现其销售收入和低税负地区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整合公司目前在各地的采购、加工制造、物流、分销资源,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税务架构最优化。

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对于以资本运营为导向的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将境内外运营架构有机的衔接,不仅有利于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还可以实现金融、财富管理的功能。

境内外上市架构概览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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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红筹搭建过程的五个税务问题

为实现境外上市,企业会面临将公司从纯内资变为红筹架构或VIE的情况,问题通常包括:

1、境内股东退出。以个人还是公司/合伙企业投资人形式退出,以股权转让还是减资方式退出,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2、境外架构搭建。企业可以境外搭建镜像于境内的持股架构,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收购境内公司,但税负各不相同。

3、境内利润分配。在税收协定下,境内运营实体对外支付股息时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4、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计划下,员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股东等代持方式会对公司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5、投资人税基损失问题。如果投资人通过ODI,以名义价格投资在开曼公司,其未来退出时的投资成本会受到不利影响。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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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改制中的税务考量

1、股权激励的税务考量

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所得,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不是适用原来规定的3%-45%的工资薪金税率,但该文件只适用境内居民企业,不适用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2、资产剥离、分立、转让过程的筹划

股权改制通常伴随着资产转让分割、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与分立,该过程往往也会采用一些特殊处理,如以股权转让替代不动产转让,分立过程中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等。

3、股权、资产作价的筹划

基于税务与资金的需要,许多公司在股权改制过程中会对资产或股权以低价或平价转让,以减少税费支出,但如果价格过低可能引起一系列税务麻烦。

4、股改过程中增资扩股

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也是许多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高风险区境外上市,故也应关注该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常缴纳或申请相关税务优惠,受让人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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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税务考量

1、上市融资后,资金需要进入外资独资公司。资金的入境及其结汇需要遵守外汇局的相关规定,通过外债或增资形式向境内公司注入资本,会面临不同程度上的中国政府部门的监管。

2、VIE将其所得分配给独资公司时,一般会通过服务合同或商标技术合同下支付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注意转让定价的方式选择和利润率的认定。

3、某些情况下,VIE架构即使支付了服务费,仍会有一定的留存收益,几年下来累计金额也会很大。企业需要提前加以研究,找寻可行的最优方案。

4、外资独资公司从VIE获得收入后,通常会考虑通过支付股息、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其付往境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分配股息能否享受优惠税率、接受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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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境内资产和业务注入境外架构

将境内资产和业务注入境外架构主要有股权控制和VIE两种途径,根据上市业务是否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分别适用: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4)

(一)股权控制

股权控制是指开曼上市主体通过下设层级的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持有境内实体的股权,境外上市主体为境内实体的间接股东。股权控制适用于中国法规对外商投资准入未予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通常可按照未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判断标准。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规定》”),境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由于境外架构由境内自然人设立和控制,如果以境外架构中的公司直接收购同一组股东持有和控制的境内公司,需要先获得商务部的审批,目前不具可行性。

为符合法规要求并保障上市重组的效率,目前主流的股权控制重组路径为“两步走”,此外,创始人股东变更国籍也是可行的路径。

1、路径一:“两步走”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5)

第1步:寻求适合的第三方独立境外投资人(其运营或投资的业务尽可能与境内实体存在关联性),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境内实体一定比例的股权,境内实体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

第2步:境外架构中的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实体100%股权,境内实体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

境外投资人所持境内实体股权,可通过境外换股(境外投资人换取开曼上市主体股份)的方式,纳入开曼上市主体。

如果境外投资人不参加上市前投资,也可以由香港公司收购其所持境内实体股权后退出。

根据商务部2008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

由于香港公司收购境内实体股权之前,境内实体已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收购不再受限于并购规定中有关关联并购的限制。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6)

设计和落实两步走方案时,以下事项应予注意:

(1) 外资备案手续。两个步骤均需办理境内实体所在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目前有些地方的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对于“两步走”持谨慎态度,建议企业应尽量考虑两步交易和安排的商业合理性(例如,第一步境外投资者相对较高的入股比例、境外投资人与境内实体业务的关联性、第一步增资与第二步收购之间较长时间间隔等)。

(2) 外汇登记和返程投资标识。除了上述备案和工商登记之外,境内实体需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向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境内实体需披露境外中国个人和机构持股的情况,银行据此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境内实体标识为“返程投资”。

(3) 评估税务影响。股权控制模式下的重组,视境内实体数量及重组前股权结构,可能涉及多项股权转让交易,企业应详尽地评估相关税务影响。

常见的考虑因素包括:通过增资而非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重组;如果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实体净资产值较高且有可分配利润,适当分红后实施股权转让;

对于境内实体数量较多、涉及多项股权重组交易的情形,考虑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例如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的条件和机会。

一般建议企业取得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股权转让对价的参考依据,与评估师审慎沟通和确认适当的评估方法,并留存相应的支持文件证明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以避免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两步走”完成后的整体红筹架构示意图如下: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7)

2、路径二:创始人股东变更国籍

如果创始人股东在上市重组之前已着手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或者创始人股东在重组启动后申请取得短期可以入籍的地区国籍,则变更为其他国籍之后,创始人股东及其成立的境内/境外公司将不构成外资并购规定项下的境内个人或企业。

此种情形下创始人股东拥有或控制的境外实体重组、收购境内实体,通常会更为便利。

(二)VIE模式

VIE模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43-3中描述为“结构性合约安排”,即上市主体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实体的股权,而是通过下设层级的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WFOE与境内经营实体(即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及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签订一系列协议,实现对境内实体的控制并取得境内实体的经营收益。

根据前述上市决策的要求,VIE模式仅限适用于禁止或限制外资准入的行业,当前主要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所列行业。该WFOE与股权控制模式下的WFOE一样,需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标识为“返程投资”。

下图为典型的VIE结构和协议的示意图: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8)

VIE模式的整体红筹架构示意图如下:

境外上市(境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境外所得)(图9)

目前境外上市地点较为集中,但表现出逐步扩展的趋势,香港、美国及新加坡是我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地点,其中香港是主要选择地,居首位,其次是新加坡和美国境外上市,英国、德国、加拿大等上市地点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还处于发展中。

目前企业境外上市的优势体现在:门槛较低成功率较高;耗费时间较短;上市后再融资的灵活性较强;有利于提升公司国际信誉;有利于开拓国际业务;有助于企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促其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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