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五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五)


【风险点21】差旅费补助超标准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员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存在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的情况,比如把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或其他员工奖金并入差旅费补助进行发放等。超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预计风险】

 

企业恶意扩大差旅费补助金额变相发放工资、奖金,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按照制度和标准实事求是、有足够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否则要将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风险点22】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等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通常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费用,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应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23】为员工及其子女支付的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以发票、非货币形式或现金发放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通常记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当中,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预计风险】

 

企业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都应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24】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拆分纳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计风险】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解决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风险点25】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临时雇用人员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情况,比如支付零星运费、支付讲师培训费等。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预计风险】

 

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应补缴欠缴的个税,企业应承担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要求个人提供劳务发票,严格核查票面信息有无记载代扣个税情况,对代开发票时未交个税的个人劳务或未不提供发票的个人劳务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现行劳务报酬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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