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向中国企业联合会征求关于增值税法的意见和建议中,作为中国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理臣咨询专家方志祥受邀建言,对增值税法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01草案第三章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从理论或研究角度看是没有问题,但“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均有明确的概念,增值税实务中如果按该表述,没考虑进项转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等因素。
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图示:
综上,第九条改为以下表述更为合适: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后的余额”
02草案第三章第十一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依据增值税实务,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比较典型,有“支付”进口增值税,“负担”采购过程中支付供应商的增值税,收购农副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第十一条按以下表述更加合适: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负担或者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03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
进入关境到完成报关,是不受企业控制的。若当月最后一天进入关境,完成报关极大可能在下月;若以进入关境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在下月完成报关时要同时申报上月进口增值税。若报关时间再延迟,申报日尚未完成报关,则申报纳税无依据,导致企业延迟纳税,从而影响企业信用,而该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主观、客观均无错,明显对公司不利。
建议将其中的第三点改为以下表述更为合适: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