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例如,上例中的某综合性经营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分开核算后,装修业务的税负是有所降低的,但因为要求与销售材料业务分开核算,相应得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核算人员,这需要一笔额外的开支。如果分开核算产生的税收收益不足以弥补额外开支,则这项税收筹划是不经济的。又如,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可以在企业筹建初期设为子公司,等到经营利润足够大时再改设为母公司,这样可以使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因利润的增大而增大。但是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的特点,出现利润之初便改设为子公司,虽然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小,但是相当于立即获得了一笔宝贵的周转资金,况且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以后获得的税收优惠要用贴现率贴现后才能与早期获得的税收优惠相比较。再如,企业在进行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的决策时,因为红利在税后扣除,而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应该采取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但是,如果发行债券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则不宜采用。因为太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加大企业的财务负担,削弱企业的再筹资能力,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极易造成企业的“蓝字破产”。这时,虽然企业有了税收收益,但加大的财务风险又降低了企业的市场价值,不符合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因此,在税收筹划时税收筹划的特点,要运用风险与报酬的原理及差额分析法对每一纳税方案进行全面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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