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涉税咨询中遇到不少有意思的企业税收问题,今天比较闲,总结了几个比较有针对性的方案分享给大家。(案例真实,数字瞎编)
案例1:
背景:老板A控股一高新技术企业公司B(企业所得税税率15%),B投资了一个全资子公司c,入股1000万;C公司2014年亏损200万,此后虽然一直盈利,但是亏损抵扣不完,2019年底还有180万没有抵扣,
困境:随着这几年的市场深耕,预计以后年度有大幅盈利的可能,这种造成了2014年的亏损抵扣不了以后的盈利。
筹划方案:老板个人收购C公司的股权,按照820万收购,B公司的投资损失180万计入当期所得。一年之后,B公司再把股权买回来,这一年中通过一些会计处理,尽量做到微盈利模式,适当的时候牺牲一点个税。
效果: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B公司的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节约税款180*15%=27万元
案例2:
背景:老板A控股一公司B,B投资了一个全资子公司c,入股100万;C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但是签下10万债务无法偿还;
困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B公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没有偿还义务。但是债权人具有黑社会性质,常常恐吓威胁A,A不胜其扰。若支付该笔债务,没有抵税效用,心有不甘。
筹划方案:A控制的B公司向C增资10万,用于归还欠款;同时c公司做清算,B公司的投资损失110万可以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
效果:A支付了欠款,C公司得以顺利注销;欠款对应的支出抵扣了企业所得税2.5万,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3:
背景:A公司(一般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闲置资金1000万用于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得年度分红100万元。
困境: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公司税收筹划案例,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的分红公司税收筹划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答复如下,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所以企业的100万分红面临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筹划方案:A企业用1000万成立一个子公司B,未避免被认定为纯投资公司的嫌疑,B公司可以从事一些与母公司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要保证B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之后B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直接投资关系,私募基金给B公司的分红计入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税。之后剩余的分红款,B企业每年再给A企业分红,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效果:私募基金的分红的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5%,节约税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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