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经给大家总结了科创板IPO的条件,这次给大家总结梳理下,创业板IPO与科创板IPO的区别:
一、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结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IPO的发行条件基本一致,仅有2个地方不同:
1.行业要求不同: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且应当属于六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创业板实行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得是《创业板企业 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十二大行业(有例外);
科创板对行业有要求;而创业板对行业无要求;
2.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而创业板只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无要求。
二、深交所规定的行业负面清单
第二条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创板上市条件,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有例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深交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深交所进行咨询。
三、深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
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科创板上市条件,向深交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第二十条 深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满足以下上市条件:(与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表述一致)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已上市红筹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尚未上市红筹企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与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的处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
与科创板IPO中“(四)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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