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源衡泰视点丨
原创 彭兴洪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10月27日
文/彭兴洪 律师(重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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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国税务报》2020年10月21日B3版上刊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一篇题为《个人取得信托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将焦点对准“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信托等项目的分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文中建议应明确信托分红收益“一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确认应税项目,并由信托公司作为实际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不禁让人忆起那绕不开的个税往事——“紫金矿业陈发树涉税风波”。
“紫金矿业”、“减持2.94亿股”、“成本2940万元”、“利润27亿元”、“11亿税款”、“财税[2009]167号”,这些关键词似乎比之前“老夫少妻”的新闻更能抓人眼球。
紫金矿业陈发树个税往事回顾
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三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陈发树本人并未直接持有。即,陈发树对紫金矿业是间接持股。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股息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因为间接持股意味着紫金矿业有利润不是直接分给陈发树,而是先分到中间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再将这些钱对外投资,自然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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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紫金矿业谋划上市,陈发树进行了税收筹划,将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即,三家公司持有的紫金矿业的股票以每股0.1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合计转让35888.16万股,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经过股份转让,陈发树对紫金矿业的持股方式就由间接持股成为直接持有。
那么,陈发树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筹划呢?因为在间接持股模式下,陈发树如果要转让手中的股票,控股公司转让股票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收益分配给陈发树时,又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税负达到40%。
如果是个人持有股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规定,个人转让股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并没有明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股票”是限售股还是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所以理论上讲只要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可免税。陈发树正是利用了这个文件的漏洞,作了上述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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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于2008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北京个人税收筹划,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09年4月27日,紫金矿业限售股解禁流通,在2009年的4-7月三个月中,陈发树前后两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约2.94亿股,套现27.3亿元,而成本仅仅是2940万元,利润达27亿元。如果陈发树当时没做筹划,这27.3亿元,中间控股公司转让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近7个亿。剩下的20亿元分给陈发树再缴20%的个人所得税,即4个亿,加在一起就是11个亿的税款。而改为个人持股后,陈发树转让股票一分钱的税款都不用缴!
限售股、原始股转让一夜暴富的情况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发树事件”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随着“IPO”上市重启,新的上市公司,除了限售股转让外,自然人股东转让原始股也将能获取巨额所得,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失公平。一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本质上是财产转让,不征税税负不公平;二是法人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要缴税,但自然人转让却不缴税,也造成了税负不公。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磋商,最终在2009年最后一天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了将从2010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这一政策漏洞才得以补上。
2018年——2020年
主要税收收入项目变化情况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财政部在2018年“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指出“通过建立和逐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适当增加专项扣除项目,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同时也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能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能够更好显现出来”。
从财政部公布的财政统计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经历综合税制改革之后,2019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在疫情的影响下,2020年其他主要税种收入均有所下降,而个人所得税却有小幅增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渐由工业化中期进入工业化后期,税制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与优化。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个人分配领域税制完善的重点;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入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视野。
涉税民事案例——
企业多扣个税131元,支付员工补偿金5.8万
在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宝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从员工工资中多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2018)粤0306民初3215号)中认为被告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原告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判决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支付原告黄宝铁“经济补偿金58750元”。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2018)粤03民终19181号)中对此予以维持。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2019)粤民申1332号)以“由于新宝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黄宝铁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故黄宝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新宝模杯厂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见,作为代扣代缴主体的用人单位在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更要规范管理,而作为普通员工更不能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知之不多”。
从运筹帷幄的资本大鳄到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普通员工,从国家税制结构的调整到个人财富的筹划,从企业主体的涉税风险到员工个人的税收遵从。个人所得税——都值得我们倾注更多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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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彭兴洪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涉税法律事务、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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