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每日一税团队在M公司调研,该公司财务询问:
企业所得税能否这样筹划:将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天呢!这也叫税收筹划吗?这是典型故意的虚列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的,属于妥妥的偷税。
如果这也是税收筹划,那么以白条抵库虚列成本企业税务筹划,数额巨大,难道也算?
道理不多讲,直接上案例(注:个独将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属于偷税。同理:企业将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也属于偷税。),自己看着办吧——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2〕39号
瑞安市****制品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330******221039W)
我局(所)于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镇**村(温州*****北首一层))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白条抵库2229737.75元(生产成本_制造费用白条抵库768元、原材料_聚丙烯白条抵库2228969.75元),2020年白条抵库3309954.64元(管理费用白条抵库55260元,销售费用白条抵库5620元,主营业务成本白条抵库1265300元、原材料_聚丙烯白条抵库1983774.64元),2020年成本税前不当列支24334.75元(2020年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24334.75元,以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24334.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之规定:
追缴林**(身份证号码330325********4314)2018年个人所得税103701.25元,追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81461.72元,追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221809.63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企业税务筹划,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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