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主要盖面十分广泛,如铁路、马路、隧道、桥梁、牌楼和其它建筑企业,其工程项目,地方,面宽,线长度、分支分布都在和世界各地。同时,施工的流动 性是十分杰出的。机构建设的变动与牌楼、构筑物坐落和囫囵生产站点转变;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建筑工人和各种机械和电气设施与两局部不一样的建筑沿着绕流 物体在建设,不停地转移操作。这也带来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和挑战。业务的复杂性对于税收的筹划有更高的要求。
一、对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甲供材料的筹划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二)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现举个例说明:a公司承接到一公路工程5000万,现分包一部分工程,由b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价是1000万,a公司缴的增值税是(6000-1000)×3%=150万,b公司缴的增值税是1000×3%=30万。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金额500万,另500万材料由a公司甲供,这时a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是(6000-500)×3%=165万,b公司缴的增值税是500×3%=15万。由此可见,若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尽量使用包工包料合同,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购买;若施工企业为分包人,分包合同尽量使用包工不包料合同,材料由总承包人甲供。
施工企业作为分包人,如果将分包来的工程一部分再分包给他人时,该如何筹划呢?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1000万的工程承包合同,b公司将此项工程一部分分包给c公司,与c公司签定了500万工程承包合同,现实中b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万×3%=30万,c公司应缴增值税500万×3%=15万,c公司缴的增值税15万b公司无法抵扣。如果b公司通过筹划,与a公司协商,将分包给c公司的500万工程直接由a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公司与a公司只签定500万工程承包合同,那么b公司只交500万×3%=15万增值税建筑业税收筹划,至少可以节税15万。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二)对劳务用工的筹划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1.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2.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3.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1.开具的工程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三)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处于亏损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四)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建筑业税收筹划,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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