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案例(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ppt)

企 业 税 务 筹 划 案 例分析主讲人:罗克满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基本思路集团公司通过税务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缩小税基,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例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和摊销的最大化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在税法中除少数税种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的税率,有的还采用累进税率,在税务筹划方面有着广阔的筹划空间。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延期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当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期间,延缓纳税的理财效益更为明显。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到集团之外创造了条件。

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企业集团投资的税务筹划企业集团投资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融资的减免税优惠,借助成员企业的新建及合并,项目投资的合理配置,达到税负抑减、税后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的目的。 1.审慎选择核心成员企业类型:是指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核心企业的类型选择,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目前,我国一些企业集团积极致力于资本运作、企业重组,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税负水平减少效应将具有重要经济意义。 3.选择适宜的投资产业: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4、企业集团通过兼并收购亏损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战略,实现产业重组,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企业集团筹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集团利用其自身优势,通过设立内部财务中心或者结算中心的模式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一是利用企业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以集团核心控股公司的名义实现整体对外筹资,然后企业集团内部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企业税务筹划案例,这样容易取得银行的优惠利率,提高筹资效率,降低筹资费用,实现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的最优化,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二是集团财务中心通过对集团内部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营管理,将减少企业集团的资金沉淀量,达到降低对外筹资量的目的,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充分利用内部资金,同样可以从整体上降低对外筹资的费用,而且通过内部筹资费用的转移支付可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利用租赁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从而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降低,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筹划目标 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 集团公司可以采用可转换债券模式。在债券的存续期内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债券的存续期满时,若债券转换获得成功,企业则不需用现金偿还本金。 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利用税负转嫁、互惠定价、成本费用调整等方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利润转移,从而从集团整体层面上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税负转嫁筹划方式: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 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 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转嫁程度的大小)主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 ,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 互惠定价筹划方式: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内部价格。

它不由市场供求决定,主要服从于集团整体利润的要求。 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四是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 两种筹划定势: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与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 企业集团在采用互惠定价法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互惠定价的确定,一定不能随意调整,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价值规律。而且,税法也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将进行调整。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是一种艺术,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成本费用调整筹划方式 :通过对成员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合理分配或调整,使集团企业达到筹划目标。 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或调整,应当根据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 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福建省莆田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2003年在选案中,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有转让定价嫌疑。

该公司系1993年8月9日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1993年10月开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各种针织服装、半成品,系来料加工型企业,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度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度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同为澳门某贸易行所控股,这样两公司在资本和购销经营上同为第三者所拥有和控制,为关联企业。调查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2002年度费用支出比2001年度费用支出增长较多,而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无增长。调查人员随即把产品销售收入、管理费用两个项目作为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发现,该企业账面体现支付给关联企业——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不合理的技术顾问费每件2元,共计元,列入管理费用。2003年6月,该局向企业发出举证通知,要求企业提供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技术顾问费用合同或协议、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技术顾问的具体项目、人员名单及实际发生费用证明以及两公司之间费用结算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只提供了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技术顾问费构成情况,即制作工艺图纸、技术人员工资、津贴、往返机票费用等共元。经审计调查,该公司从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与珠海市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中,未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决定核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元,核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应缴企业所得税元,已缴企业所得税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

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案例] 福建省莆田制鞋企业很多,因而莆田又被叫做鞋城。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7月在莆田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为福建莆田市某企业集团,外方为香港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胶鞋、运动鞋。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香港××鞋业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30%。该合资公司由外方承包经营,中方每年只收取承包款,不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进口原材料全部由香港某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自营出口全部销售给香港某鞋业有限公司,且进口原材料和产品出口境外货款结算通过香港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这样两公司在资本和购销经营上存在着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从1999年~2001年,该公司经营收入不断增加,而毛利水平却成下降趋势,利润率一直偏低,3年累计利润只有89000元,特别是2000年还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外方还要按规定每年支付给中方承包费30万元左右,3年累计支付90万元左右,这一点显然不符合经营常规。该局又对产品内外销价格的整体情况进行对比,发现该公司内销平均单价比出口单价高元。

该局进一步了解到企业税务筹划案例,企业产品销售有自行出口、外贸出口两种方式,自行出口系通过关联企业进行,内销产品销售给国内外贸企业,属非关联关系。仅仅因为两种交易方式的不同,怎会造成销售单价相差如此之大?因此,该局进一步认为公司存在转让定价行为。香港某鞋业公司的再销售价格比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的出口单价高出10%~14%以上;香港某鞋业公司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联系产品销售订单、资金结算、境外转口运输等业务。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产品进行生产开发及质量控制,应该说,对产品的主要价值贡献应体现在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香港某鞋业公司不是生产经营企业,却截留了产品10%~14%的利润,显然是不合理的。于是,该局根据有关法规,对企业按再销售价格进行调整:3年合计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补征所得税元。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要如何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 则每月奖金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200=6300元。

6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300×20%-375=885元,年应纳税额为885×12=10620元 方式二:年终一次性发放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3300元,3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3300×15%-125=37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税总额=370×12+5275=9715元 新的计税方法,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将比每月发放奖金节约税款905元。 案例情况:如果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扣除1200元,下同)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发放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500-1200=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8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根据18000/12=15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18000×10%-25=17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95×12+1775=8915元 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每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1200=43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300×15%-125=52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年度纳税总额=520×12+2375=8615元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基 本 结 论(一)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基 本 结 论(二)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还有其他途径吗?分离出部分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适当增加月工资额,使工资尽量接近其适用税率对应的临界值,以充分利用低税率 ?建立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数学模型?……………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适当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基本购销业务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代销方式的税务筹划避免被“视同销售”而课税的纳税筹划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筹划利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筹划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增值率筹划法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R=(S-P)/S*100%=(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的增值率:R*S*T1=S*T2R=T2/T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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