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河池市地方税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 问)工作税务顾问,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结合地税部门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池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河池市地税局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 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 聘工作。 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法律顾问的联 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全市地税系统的法律顾问工 作进行指导,法律顾问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 河池市地税局应当从全市地税系统公职律师、政策 法规部门和相关科室中确定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 地税部门法律顾问。 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也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 专业教育,对行政法、民商法、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 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聘请为外部法律顾问, 并报河池市地税局备案。 第四条 河池市地税局建立全市地税系统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 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选入人才库税务顾问,为地税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 年,期满可以续聘。
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 第六条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 教学、研究10 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 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 (五)熟悉区情、社情、税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河池市地税局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 其他重大纠纷;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 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重大税务案件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 (七)每年至少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讲座; (八)河池市地税局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河池市地税局局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河池市地税 局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 (三)不得以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地税部门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 与河池市地税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河池市地税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河池市地税局法律 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是否回避,由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河池市地税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 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 由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 第十二条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承办河池市地税局交 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 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地税系统的重大涉 法问题,可以向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由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河池市地税局法律顾问室可以临 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 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聘 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河池市地税局 法律顾问室报请河池市地税局批准后予以解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河池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更多财税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培训请关注理臣咨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