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一直被很多财税同行认为是“高大上”的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这块业务接触得不多,所以对它了解的人就更少了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一旦碰见了就很难把握,因为在企业成长过长中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涉及股权收购的机会很少,所以大家对它也不是很关注,久而久之,“股权收购”就变成了“高大上”的问题。其实它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下面我们将通过“低价”“高价”转让股权来进行股权转让分析。
案例: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当心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背景
2009年10月,张达明与王超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达明占60%的股权转让给李兵,截至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丰达公司财务小明,认为张达明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没有超过张达明的权益份额90万元,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
(三)涉税风险
(1)张达明的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税务机关将会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重新核定,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的60%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30万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0*60%-100*6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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