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相关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离职的,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规定期限届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该等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
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
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
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参照《减持细则》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
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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