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财务实施顾问具体工作)

财务顾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在其涉及 银行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专项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专项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一)兼并收购顾问

1.为甲方收购兼并 银行实施尽职调查;

财务顾问

2.对广东发展银行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

3.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

4.为甲方物色筛选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银行的合作伙伴和/或股东;

5.协助与 政府、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6.为甲方收购兼并 银行涉及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二)企业重组顾问:为甲方设计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编写重组文件财务顾问,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第二条 财务顾问服务方式:为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指定专人负责,互相提交需求,交换信息和意见。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用

1.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专项财务顾问,甲方应就第一条规定的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伍佰万元(¥5,000,000)人民币的财务顾问费。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贰佰伍拾万(2,500,000)元人民币;余额在乙方为甲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成为 银行的合作伙伴和/或股东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

财务顾问

第四条 乙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受让 银行50%股份,在获得 银行股东会、有关监管机关审核批准前,甲方同意将该等股份托管给予乙方,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应权利。甲方承诺该等股份不转让给予除了乙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其涉及 银行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事项方面聘请乙方作为唯一的专项财务顾问。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在第一条规定的服务事项不聘请任何第三方作为其财务顾问或咨询顾问。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涉及广东发展银行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顾问

4.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收购兼并广东发展银行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5. 乙方保证为甲方物色筛选的境外商业银行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银行的合作伙伴和/或股东,不向任何第三方推荐。

6.甲乙双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一方提交给另一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

第六条 本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财务顾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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