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款支付财务顾问费在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多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15号公告很笼统常年财务顾问费按什么收取,只是原则性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能够资本化?二是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一、是否能够资本化
这要看银行的财务顾问费在事实上是否属于利息性质,是否与借款直接相关,如果属于借款费用性质,那就有资本化的可能性。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借款相关的顾问费应该资本化,这一点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关键问题就是下面的第二点,即会计与税务协调的问题,在税务处理上用什么资料证明去证明其合理性。
另外也这要看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何种协议。
一种签订的是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主要的顾问内容是核查形象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等内容,发票开具的内容为顾问费。这个是直接与工程相关常年财务顾问费按什么收取,处理时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第二种是与银行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开具发票,严格来讲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咨询费中,如果计入财务费用,则不可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二、是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其扣除的要件包括财务顾问协议、协议中要明确顾什么问什么,据此可以判定是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另外其附件资料还应包括开具的顾问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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