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财务顾问劳务合同(财务实施顾问)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作用

谈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似乎是个并非新鲜的字眼。在我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概念早被引入市场经济大潮中。但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起萌、发展、成熟到今天企业大范围转型,从早期的凭经验、凭资源、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犷式的初级经济向今天凭技术、凭管理、低消耗、高环保、高产出的精细化的高级经济发展,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无论是服务的形式、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标准、发挥的作用,还是服务的报酬客观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客体,在观念上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还停留在市场经济粗犷式经营阶段。笔者认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认识。

一、不同的服务形式有着不同的顾问作用

“顾问”,顾名思义,就是既要关心照顾,又要咨询访问。法律顾问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就好比“消防队”,消防队为企业做消防工作,先是做预防,作防火墙,只有做好了防火措施常年财务顾问劳务合同,才不会出现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即使失火了,也很快就会扑救,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也一样,首先是为企业做预防,做法律风险防范。只有做好了防范,才能做到“诉讼零风险”,企业无损失。为此,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加深对下列问题的认识。

1、纠正将“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等同的观点。诉讼就是“打官司”。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打官司处理个案,其主攻方向是解决单个独立的纠纷案,从功能上说,是为企业“挽救损失”、是“救火”、而不是“防火”。“大火”能否及时扑灭,有无造成损失 ,取决于之前“防火”措施做得如何,以及救火是否及时。

法律顾问的作用,首先为企业做预防,做“防火”。当然,企业一旦失火,法律顾问肯定能“救火”,且因为之前做了预防,火很快会扑灭,不会有损失。这就叫“诉讼零风险”。也就是说,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双重功能:既要会做风险防范,会做预防,又要会打官司,会“灭火”。法律顾问为企业做好了风险防范,不是等于杜绝了打官司,官司是谁也杜绝不了的。比如:供应商供货给客户200万元,客户不守信用故意长期拖欠,这场官司肯定免不了,但供应商只要做好了预防,这场官司肯定无风险。再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得再好,也免不了个别员工受人指使去告老板,要加班工资、要经济补偿等,但只要企业做好了风险防范,就不怕员工告,应诉必胜。

所以,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对企业来说有着不同的作用,不能等量齐观。法律顾问可以替代诉讼律师,诉讼律师不能替代法律顾问。

2、不同的服务模式决定了法律顾问作用的大小。法律服务市场中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服务模式,另一类是主动式服务模式。

所谓被动式服务模式,就是顾问与企业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往往是老板叫顾问,顾问才来,老板不叫,顾问一般不来,一转眼一年就过去了好像什么也没服务。这种服务模式,也叫“救火式服务模式”,即企业有问题(有“火”)就来解决,没起火一般就不来。

被动式服务的缺陷:顾问没有自己为企业服务的内容,不为企业做预防或预防不到位;顾问表现为个人单打独斗,没有服务团队配合,一旦企业有需要往往又不能及时服务到位;顾问对企业服务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预防水平,顾问一走,企业在风险管理上依然从零开始。

所谓主动式服务模式:顾问律师会在顾问合同上与企业约定服务时间、参与服务的律师名单、服务的内容,甚至讲座培训的次数。一般来说,法律顾问会先从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培训入手,然后将企业的服务内容分成几大模板。笔者十几年的服务经验认为,生产型企业一般可划分为以下管理模板:企业内部管理风险防范(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股东股权结构治理),企业外部经营风险防范(包括经营周期:业务谈判 合同签订 材料采购 计划生产 品质检验 运输交付 接受验收 售后服务 货款回收 客户回访 新的业务 );企业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税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或股东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等五大板块。顾问律师将依据五大板块内容给企业从管理人员培训、格式文件制作、管理制度制定、日常检查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方面定期下企业与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解、主动去企业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

主动式服务的优点: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便于企业主动加强风险防范;二是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涵盖了企业几乎涉及到的全方位的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预防比较全面;三是由于定期主动上门“挖掘问题”,风险预防有广度、有深度、且具有及时性;四是由于预防在先,保证了企业纠纷的胜诉率,“打官司”必胜、无损失。

主动式服务的条件: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主动式服务比被动式服务好,当今企业愈来愈要求法律顾问提供主动式服务。为什么实践中开展主动式服务的律师少,采用被动式服务的律师多呢?提供主动式服务必须具备以下三大条件。

首先,顾问律师要有专门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团队。这里的“专业团队”不是指一个律师所的全体律师,由于目前特别是二、三线城市真正实行公司制管理的律师所微乎其微,一般都是“交管理费制”或“业务提成制”,这种管理模式不具备为企业提供主动式服务服务的“专业团队”功能。这种“专业团队”是指由一个合伙人或股东牵头组建的常年财务顾问劳务合同,由该组建人发工资和管理的、在律师所内部形成的紧密型的、固定化的业务团体。

其次,组建“专业团队”必须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和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一个专业团队少则5人以上,多则几十人。这些团队成员必须具备执业律师或律师资格条件,否则无能力、无资格为企业提供服务。这种“专业团队”成员招聘容易,但稳定难,巩固性、可持续性发展更难。团队,主要指组建人必须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充裕的案源才能为团队每个成员提供发展的平台,同时对每个成员还必须给予丰厚的待遇。

再次,“专业团队”必须创设自己长期执业过程中对企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体系。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并不是法律教材上写着的,而是靠专业律师在长期的诉讼实践和非诉讼服务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有的律师善于总结,在几十年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和积累了诉讼业务技巧和非诉讼业务服务体系。实务中为当事人服务很有逻辑、很成体系,当事人非常满意。而有的律师虽然执业几十年但从不总结、不归纳,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无系统内容,无逻辑、无章法。

最后,“专业团队”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制造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可以说囊括了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事务。从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劳资纠纷、工伤纠纷到公司法的股权纠纷;从外部经营风险防范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到工程纠纷、海运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票据纠纷;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中的商标纠纷到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纠纷;从股东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中的项目评估、项目调查论证到房地产纠纷、矿产权纠纷、道路桥梁建设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解决的能力,否则,就不是一个成功的、合格的法律顾问,这个顾问的稳定性也就会大打折扣。

3、不同的服务收费标准影响着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法律顾问服务是一种“服务产品”,就像空调等实体产品一样,不同品牌的产品品质不同,价格也不同。同样都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资历不同,经验不同,团队不同,一句话实力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市场上流行着“性价比”的概念,如果一流团队的服务收三流团队的费用,对于顾问律师来说,他的性价比太低,肯定服务打折扣。所以,什么样的企业、选什么样的团队、出什么样的报酬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三者紧密相关的整体,考核的目标就是“性价比”是否值得?现实中,低收费高服务或高收费低服务的“法企联盟”都是一锤子生意,是不长久的,因为一端的“性价比”太高,另一端的“性价比”太低,失去平衡,就会倒塌。

总之,成熟的市场经济,企业更需要法律顾问服务,日益发展壮大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顾问更需要面向企业拓展业务,只有走专业团队服务线路才是企业所希望和要求的真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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