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1. 基本情况
某手机生产厂家2008年生产某型号手机,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每部手机不含税销售价 格为1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部手机100元。假设当期该厂共委托代销商销售手机10000部,分析当企业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和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时的税收负担。(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 筹划目标
通过比较不同的代销方案得到使纳税成本最小的方案
3. 筹划的法规依据
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对厂家来说只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对受托方来说只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以差价作为报酬税收筹划方案,则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只收取委托方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4.筹划的具体思路
(1)当企业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时
①厂家:当期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销项税为1000*17%=170(万元) ②代理商:当期营业额为100万元,营业税为100*5%=5(万元) ③厂家与代理商合计:175万元。
(2)当企业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时
假设厂家以每部手机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部1000 元销售出去,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0000部。 ①厂家:当期销售收入为1000万,销项税为900*17%=153(万元) ②代理商:当期销售收入为1000万,应缴税金=1000*17%-900*17%=17(万元) ③厂家与代理商合计:170万元。 视同买断方式与收取手续费相比较,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共缴纳税款170万 元,而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双方共缴纳税款175万元。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讲 ,视同买断方式共节约税款5万元,节约的税款可以在双方之间本着共同利益 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合理分配。
注:在对代销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既要比较税收成本和税后利润的高低,也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问题。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委托代销的形式无限期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应在180天期满当天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委托代销方,无需在发货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其适当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利的。
5.筹划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纳税筹划中税收筹划方案,人们经常会利用税法中的某些“模糊地带”作为筹划空间。这里应注意的是,税法分为“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我们不但要关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要关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要及时掌握主管税务机关对各种纳税事项具体处理上的要求和规定。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公文,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率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这些公文可以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的重要问题或一般性问题的明确和解释。类似于代销问题,虽然会计制度中规定了两种代销方式,但在税收上对其形式要件完全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这是不可忽视、也是不可混淆的。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并结合税法具体规定,全面考虑,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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