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三个纳税筹划案例)

三个纳税筹划案例1.甲公司是某市一家综合类大型企业,主营煤炭采掘、炭制品销 售、国内贸易等业务,它拥有2 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鸿泰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公司)。经了解,当初甲公司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 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对甲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和运输业务从企业剥离 出来,设立乙和丙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通过多年运行,乙和 丙两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呈逐步萎缩态 势。从近年来公司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看,两公司在母公司的迅猛发展 中承接了大量应税劳务,与母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关联交易 量占两公司应税业务总量的 80%以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空 以乙公司为例,2005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00 万元,其中 对母公司甲提供建筑劳务收入3790 万元,对非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 务收入 810 万元。按照现行税收规定,2005 年乙公司已申报缴纳建 筑业营业税138 万元(46003%)、城市维护建设税9.66 万元(138 7%)、教育费附加4.14 万元(1383%),以上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金额合计151.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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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显然符合上述筹划方案的适用条件,根据筹划方案具体做 好以下工作: 首先,乙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的程序,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 出公司解散决议。其次,甲、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 吸取合并,乙公司解散,并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取消公司法人资 格。最后,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向公司登记机 关提出设立建筑分公司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财税〔2001〕160 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乙为其分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则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虽然存在价 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仍不需缴纳营业税,故乙公 司只需把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即可:应申报缴纳营 业税24.30 万元(8103%)、城市维护建设税1.70 万元(24.307%)、 教育费附加0.73 万元(24.303%),以上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 合计26.73 万元,与税收筹划前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减少125.07 万元,减少幅度82.39%。 该方案对丙公司也可同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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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具有筹划空间大,筹划成本低和易于操作的特点。目前具 备本筹划方案条件的公司有很多,如供电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电力建 设工程公司、公路站所属的养护公司等,都值得认真探讨。另外,公 司整合也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公司间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量占所 有业务收入比例越大,该筹划方案的使用价值越大,筹划的必要性就 越强。二是按照财税〔2001〕160 号文件的规定,整合后的甲公司必 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 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某机械制造企业(内资企业)2002 年度收入总额为1 亿元,广 告费为220 万元纳税筹划案例,业务宣传费为80 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 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广告费超支额为:220 万元-10000 万元2%=20(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80 万元-10000 万元 0.5%=30 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 万元-(1500 万元 0.5%+85000.3%)=6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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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需合计进行纳税调增117 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分离出去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 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 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 给客户,总价为1 亿元。双方商定广告费各支付110 万元,业务宣传 费各支付40 万元,业务招待费由双方各支付50 万元。 做此处理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不会超支,业务招待费超支情况为: 制造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 50 万元-(15000.5%+75000.3%)=20 万元。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 50 万元-(1500 万元0.5%+85000.3%)=17 万元。 业务招待费合计超支 37 万元 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金额由117 万元降至37 万元。 3.某纺织厂利用10 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 万元,拟用这1000 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 年,年均盈利200 万元,该纺织厂 适用33%的所得税率。 :20033%=66 万元 10 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 万10=660 万元 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 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 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 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 万元, 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 万一 15 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 万/200 万=30.5% 10 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 万l0=610.5 万元 1000 万元所需的10 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 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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