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运作,积极推进我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充分发挥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实现巩固客户关系、综合营销优质客户、提升我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目标常年财务顾问的基本业务档案,根据《xx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和《xx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指x银行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利用x银行网络、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通过书面报告、会议、专题培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经济金融信息发布、金融(财务)咨询、财务分析、金融(财务)专题培训、顾问支持等方面的标准化、日常化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三条 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参考性原则。为了帮助企业实现低成本融资、高收益理财、规范财务管理等目的,我行从财务顾问的角度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分析、培训等增值服务。我行的服务只供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中参考,不代替客户决策、不强制客户采纳、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二)效益性原则。各级行为企业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原则上均应收费,可综合考虑客户为我行带来的综合收益,灵活上下浮动收费费率或减免,在为优质客户创造最大化价值的基础上实现我行收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性原则。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要遵循规范发展、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内控先行”,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处理好服务质量数量与收费标准的关系,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严控风险、稳步推进,增强发展后劲。第二章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内容第四条 各级行可以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具体服务内容,我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可概括为“5+N”,其中“5”是指相关政策发布分析及金融产品信息发布、金融(财务)咨询、财务分析、金融(财务)专题培训、顾问支持,“N”是指根据客户需要和各级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第五条 相关政策发布分析及金融产品信息发布是指向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行业、产业等国家宏观政策以及金融市场行情、金融新产品信息等。第六条 金融(财务)咨询是指接受企业财务管理、投融资、理财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及财务、金融产品运作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第七条 财务分析是指在协议期内定期向企业提供常规财务分析报告。可结合我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综合评价、项目贷款评估、贷后管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中的分析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向企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促使企业能够得到金融机构及投资者的认可。
第八条 金融(财务)专题培训是指每年定期组织企业参加专题培训、论坛或研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行业、产业相关政策分析、市场热点介绍及我行金融新产品介绍等。第九条 顾问支持是指向企业提供符合常年财务顾问身份的顾问支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协助企业就重大财务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凭借我行与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众多优质客户的良好关系,协助企业与人行、财政、工商、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沟通;帮助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和业务合作伙伴等。第十条 其它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各行可根据客户具体需要和各级行实际情况,提供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通过规范化、日常化、大众化、创新化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行业优势与专业优势,与客户建立起一种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从而进一步巩固客户关系,为专项财务顾问业务开展奠定基础。第三章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二级分行、支行可以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一)具备有常年财务顾问业务需求的客户;(二)设置了专门机构或专门岗位,并配有至少一名专兼职从事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产品经理;(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行可参照如下分工开展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区分行、二级分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指导、审批与计划的制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信息整合与发布;根据需求向经营行提供业务支持;负责履行业务开办时的报批或备案手续。支行:负责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受理与具体运作;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向企业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及时上报客户需求;视客户需求及服务难易程度向上一级行提出业务支持申请。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与分工。(一)业务运作部门。各级行客户部门(或产品部门)根据我行现行的内部分层级营销管理体系的要求,负责本级行管理客户的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及具体运作。(二)技术支持及运作保障部门。房地产信贷、x信贷、国际业务、机构业务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及行业信息;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编辑、发布;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常年财务顾问收入的核算与入账;科技部门负责产品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法规部门负责对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第四章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客户营销、需求受理、业务审批(备案)、签署协议、收费入账、业务运作、服务跟踪等。
第十五条 客户营销。各级行客户部门根据分层级营销管理要求,负责对本级行管理客户开展营销,对重点客户与重点项目,总行、区分行可直接参与联动营销。第十六条 需求受理。各级行客户部门均可受理客户常年财务顾问业务需求。第十七条 业务审批(备案)。为规范操作、防范风险,避免服务质量与收入严重不符等现象发生,财务顾问业务实施分层次审批、备案制。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为:(一)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单客户单笔收入金额在50万(含)以内的:由支行客户经理就服务方案初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制定《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方案》,报支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审批(备案)表》(附件三),报支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二级分行公司客户部备案。(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单客户单笔收入金额超过50万(不含)的:由支行客户经理就服务内容初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制定《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方案》,将该方案提交二级分行公司客户部门进行进一步补充完善,所形成的《常年财务服务方案》报二级分行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审批(报备)表》(附件三),报二级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副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分行公司业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签署协议。各行要与客户签署《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常年财务顾问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一),如客户要求签署非标准协议,则需要按总行《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查。常年财务顾问协议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处理、保密条款等主要内容,签订协议需注意服务范围不能超越我行能力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第十九条 业务运作。客户部门签订协议后,可根据协议规定的内容,直接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常年财务顾问的基本业务档案,如需获得技术支持或帮助,可向上一级对应的客户部门提出提供运作支持的申请,由上级行提供业务指导或共同运作。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有服务记录,服务质量要与收费相匹配。第二十条 收费入账。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收费按照协议签订的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收取,由经营行按规定科目入账,同时,出具合规收费凭证。第二十一条 服务跟踪。对客户的服务要做好服务记录(附件4),适时取得提供服务的回执,同时,做好跟踪服务调查。跟踪调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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