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妙招(原则方法详解,建议收藏!)

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它如同法庭上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筹划的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避税是合法的,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合法规避税收与偷税、漏税以及弄虚作假钻税法空子有质的区别。

2、事前筹划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3、全局性原则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的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要有全局观。

税务筹划的常见方式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为了鼓励企业的某些行为,会在税种设计的时候,对企业设立一些优惠条款,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减低应缴税款。选择当地的优惠政策,满足一些条件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观察自己所从事的相关行业的财税政策进行选货,申请相关资质进行节税。

2、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适用于稍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利用子公司与分公司进行财税的分流,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作用,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

3、利用存货计价开展税务筹划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将货物进行分流销售,将之前先进的然后先出售,后面的留下都是最新的产品。这种货物分流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资金的压力,减少存货量的积累。

4、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传递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在大概了解税务筹划的常见方式之后,我们以企业并购重组为例,来详细阐述并购重组中,税务筹划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点。

筹划点1: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筹划点2: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我们来看一下选择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都分别有何优缺点。在实际方案中,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合理选择收购方案。

1)资产交易的优点是税务风险一般不被收购方承继。但资产交易也会存在以下缺点:资产交易可能会产生非常高的交易税费;收购方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无法延续 程序更复杂,包括评估价值向各个资产进行分摊、发票开具等。

2)股权收购的优点有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没有流转税税负;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算而带来的所得税减免;税务程序比较简单。但股权收购的缺点在于潜在的税务风险会被收购方承继。

筹划点3:“过桥资金”的引入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的对接,而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通俗来说,“过桥资金”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模式,比如某公司在银行已有200万贷款尚未还清,但公司想再贷100万,此时他找到贷款公司帮他还清银行贷款,而后到银行重新借贷300万并还清贷款公司欠款,其中,贷款公司垫资的这部分钱就称作“过桥资金”。

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筹划点4:引入境外架构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

税务筹划案例

1、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9年度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虽然资产和人员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指标超过了300万元,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10万元*25%=77.5万元

改变:2019年12月份企业管理层决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现金10万元。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5%+200万元*10%=25万元

节税:77.5万元-25万元=52.5万元

2、个人所得税

某大集团以年薪1500万元聘用一名高管,请问在不考虑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多少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1500w-6W)×45%-18.192W=6541080元

改变:某大集团以每年1500万元支付某工作室外包服务费,请问假设该设计工作室经营所得的个税实行定率10%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

1500w×10%×35%-6.55W=459500元

对比:综合所得变为经营所得后节税=6541080元-459500元=6081580元

建筑业7个税务筹划妙招!

涵盖建筑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建筑行业预缴的财务处理办法,以及建筑行业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

01.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02.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延伸拓展】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

1、异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2、月末处理

 A、结转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3、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银行存款 5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

——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03.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04.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更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建筑行业的财务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除此之外,身处建筑行业应该如何合理筹划?

建筑行业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建筑业个税申报及社保筹划妙招!

1. 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建筑业全员全额征管是不现实的。

因此,建筑业的个税申报,基本都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种就不需要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有差异税务局可能没有办法来核实。

那有人会问:核定征收农民工社保怎么办?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来核定农民工的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对于工人数量不多的情况(如吊装等工程),尽量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与核定征收相比,缴纳的个税要少一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业中也是很常见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 直接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保等风险。

2> 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社保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3> 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注意:并不是说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招投标中“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负谁低?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招投标,那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哪计税方式更好呢?

1、一般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3%)*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8.26%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所以:

(1)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进一步换算成为材料的进项税额(以13%税率为例):

 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1)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既有一般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建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可以不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在项目部是租赁的情况下,对方开的是租赁发票时,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示:

合理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有利,但要牢记,税务筹划手法千万条,合法第一条,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具有整体性,大局观,从更高层次设计税务筹划方案,不是单去考虑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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