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五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七)

【风险点31】员工领取年金未扣缴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在领取时代扣代缴个税,或因申报错误少扣年金个税的,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预计风险】

 

员工领取年金时,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风险点32】超标准缴付的年金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很多大型国企或外企都实行年金制度,按现行政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出4%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代扣代缴,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规定:

 

第一条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预计风险】

 

企业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如果未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存在员工少缴个税、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会被补缴个税、企业面临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风险点33】一次性补偿收入并入综合所得缴纳税款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员工工资未达到起征点时,企业将超出部分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再适用税率纳税,少交个税。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预计风险】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如果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计算个税,在员工当月工资未达起征点时,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风险点34】恶意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逃避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企业为了逃避个税或虚增成本,让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既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预计风险】

 

企业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了所得税,存在少交个税、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风险点35】退休再任用人员收入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因为不需要缴纳社保,通常也不扣个税,直接全额发放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直接全额发放,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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