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五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八)

【风险点36】支付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未扣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支付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时,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离退休人员取得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解决方法】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支付时进行代扣代缴个税。

 

 

 

 

 

【风险点37】董事、监事费用未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企业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解决方法】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应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38】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费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咨询服务,企业如果未取得该项业务发票,凭公司自制原始凭证进行财务报销,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董事费收入,未取得发票,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外,还存在成本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39】企业接受个人境外股票或股份转让所得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规定: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预计风险】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应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4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逃避个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存在低价转让或0元转让的现象,比如认缴制下实缴注册资本为0,0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0,转让人往往认为不需要缴个税。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预计风险】

 

如果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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