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指的是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就提前交了税金,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只是为了保障税款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因为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所以即使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也不应认定为偷税呢?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H市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A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20年4月-12月份,收取了储藏室、车位款合计金额210万,2*21年3月-12月,收取储藏室、车位款378万元,全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对此,按规定2*20年A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8万元,2*21年应补缴10.41万元。
认定A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对A公司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评析
该公司总共被处罚118.08万元,所以不仅仅是补缴了十几万的增值税这么简单。本文我们只说预缴增值税这一项,案例中的A公司没有预缴,被认定为偷税,然后被处罚,只是因为没有预缴增值税,所以就被认定为偷税吗?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在实务中,其实对没有预缴增值税是否就构成偷税,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不构成偷税
理由是增值税预缴税款是一种征收方式,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观点二:构成偷税
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这里的条款均采用“应”字,从其文义上看,预缴税款的申报属于强制性义务。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进行处理的权限,虽然该条款对如何按照未具体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包含了对偷税定性和处罚的条款。而偷税的4种情形中,就包括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未申报预缴税款就属于虚假申报,构成偷税。因此,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这两种观点在实务中都存在,只不过上面案例中,A公司被认定为偷税,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将原本应该计入“预收账款”的款项,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做账科目有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可能会说会计的水平能力有问题,记账错误,但是稽查人员可不会轻信,而是会认为企业故意将这些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导致预收账款少列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具有比较大的主观恶性,所以A公司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进而被处罚。
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分别是:
1. 提供建筑服务
2. 不动产经营租赁
3. 转让不动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结语
小编在这里想提醒各位财务人,别轻视做账的重要性,尤其是会计人员,如果你是按照会计准则记账,那么税务申报出现问题,也不会牵扯到做账。但是如果你没有按会计准则记账,且导致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后果,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故意不按会计准则记账,达到少缴税款目的,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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