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资金筹划)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最大的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如何优化企业所得税,把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下面苏忆整理了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供大家参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今天咱们一起看看从那些方面来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

1、收入方面;2、成本费用;3、所得税税率。

一、收入方面:

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收入的确认时点,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二、成本费用;

关注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财税2018] 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财税2018] 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机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五险一金的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2、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2、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1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8)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9)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所得税税率:

近些年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有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力度不不断加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这一减税政策力度再次升级。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才能享受这次减税新政。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超额累进优惠税率。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实际税负是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10%。

另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文主要观点是通过税收优惠举措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谁也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在合理范围内少交税,已到达节约公司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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