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厦门国家税务局网)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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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2045、02336236-02336250、0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7520、08787、0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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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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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厦门税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厦门税务,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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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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