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某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A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的B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薄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中国十大税务筹划公司排名,折合人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A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 贷款金额=64928.46十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43285.64美元×5.2461=?227080.79元??
3. 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340620.73-227080.79=113539.94元??
4. 调整后企业1993年度利润为:??30683.65+113539.94=144223.59元??
5. 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6]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赁价值100万美元的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照设备原值的12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归合资公司所有。但经税务人员查证,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年租金率第一年为30%,第二年为25%,远远超过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
显然这是通过租赁费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母公司的作法,从而减少了应纳所得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在我国的的涉外企业中比较常见,对我国的经济利益有很大损害,必须实行有效的反避税。
[案例7]
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的关联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我国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此时,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45000-15000)×18%=54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80000+15000)×27%=256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5400+25650=310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31050/(30000+95000)×100%=24.8%??
可见中国十大税务筹划公司排名,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轻了税负。
[案例8]
[案例9]
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期为20年。外方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合同规定,企业在刚开始的10年内要付给外方本息45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向外方支付利润25万美元。
显然,因为外方在前10年就将本息全部收回,双方合作实际已不存在。但作为合资双方而言,名义上的合作仍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一部分税收。(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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