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的法律工作室 2019-08-06
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投资于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行为。
对于股东而言,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依法应当缴纳所得税。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大幅修订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税收征管方式依然没变,对于自然人股东,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按次或按月征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由于存在可弥补亏损以及各项可扣除项目等情况,在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前提下,法人股东并无必要对某次股权转让进行税务筹划。因此,本文仅讨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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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相关问题
(一)计算方法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纳税义务人
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是扣缴义务人。
(三)申报流程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先完税才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此规定只是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法律效力等级不高,且已于2014年失效,实践中不少工商部门并没有遵照执行,因此不少股权转让交易实际并未完成纳税义务。
需引起重视的是,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股权转让行为无疑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四)特别提示
股权转让应以公允价值为依据,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方式认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时应依法对转让标的进行审计评估,协商定价可能出现被核定税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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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增资的基本认识
增资,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可进行。增资的方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以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二)原股东或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的计量基础一般以经审计或评估的企业净资产为准,并以此计算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增资价格,理性的增资方式,至少应保持增资前后的股东权益不会减少。
案例1:自然人A、B为C企业股东,注册资本500万,A、B各持有50%股权,现C企业拟引入一名战略投资者D,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000万,拟增加注册资本到1000万,自然人D拟持有C企业40%股权,该如何增资?
分析:D实际应出资2000万,其中500万列为注册资本,1500万列入资本公积。增资后,股东A、B、D股权比例为:30%、30%、40%。增资前,A、B的股权权益=3000万*50%=1500万,增资后,A、B的股东权益=5000万*30%=1500万,增资前后,A、B持有的股东权益皆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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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理性”增资方式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一)以不公允价格增资
笔者曾看到有同仁提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先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有效实现为自然人股东节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以下为其举例「1」:
案例2:自然人A、B共同出资设立C企业,其中A投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B投资200万元,B持股20%;现A拟转让全部股权给D企业,转让时,C企业净资产为2000万元。直接股权转让与先增资后转让交易及税收情况如下:
上述案例的增资方式实际是以不公允价格增资(即每一元增资价格低于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价值),增资前,股东A的股东权益为:2000万元*80%=1600万元,股东B的股东权益为:2000万元*20%=400万元;增资后,股东A的股东权益为:3000万元*40%=1200万元,较增资前减少了400万,股东B的股东权益为:3000万元*10%=300万元,较增资前减少了100万。D企业投资后的股东权益为3000万元*50%=1500万元,可见股东A、B减少的股东权益实际转移至股东D处了。
一般来讲,实践中“理性人”股东皆想在合法范围内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次交易中股东B并无任何收益,但是采取这样的增资方式将导致股东B的权益莫名其妙减少100万,请问股东B是否会同意此种增资方案?
(二)税务稽核
上述方案设计实质使得股东A、B放弃了部分股东权益,难免让人怀疑其动机,且类似操作已有先例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益输送,从而将利益输送部分冲减原始成本,在股权转让时补征税款。以此方法计算本案转让成本=股东A投入的原始成本800万-股东A利益输送部分400万=400万,股东A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1200万-成本400万)*20%=160万。
以不公允价格先增资再转让股权的方法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如果被税务机关稽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一分不会少。
(三)以公允价格增资
如果按照理性人的思维,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先增资再转让股权,应纳税额如下图所示:
可见,按照公允价值增资前后,自然人A所持有的股权权益并没有发生变化,与直接转让股权方式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一致的,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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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有人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以本文所举反例的方案进行税务筹划,但笔者个人认为,专业人士出具的筹划方案应合法、具备可操作性、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并有效控制风险,不应明知有如此巨大风险依然建议客户采取此种方案,要不然请专业人士协助的意义何在?
总之,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提前进行,因“企”制宜,切忌操之过急,“亡羊补牢”,要合法合规,更要警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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