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对于肖建明会计师的回答小编不敢苟同。
首先,提问中说道,脚手架是“专用出租业务”,也就是说不论是成立个体工商户企业直接出租脚手架给客户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真实案例,还是通过其他第三方个体工商户出租脚手架给客户,预计的年营业额都是租金收入400万元。这种情况很明显不能仅仅对比纳税对比来选择。自己成立个体工商户或通过第三方个体工商户出租脚手架,都是业务经营的需要,比如发票什么的。可是,第三方个体户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是额外支出的成本,更别说还存在资金挪用或截留等风险,综合对比肯定不划算,不能考虑。
其次,假设按照肖建明会计师理解的思路成立个体工商户是为了销售脚手架。
(1)【方案一】是刘老板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价值300万元的脚手架,可能会产生20万元的各种费用成本,也是得到税法认可的,因此,计算个税的依据是400-320=80万元,不应该是100万元。以8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需缴纳税金就是4.48+16+0.04=20.52万元。
(2)刘老板做生意不论是办个体工商户销售脚手架还是向个体户出租脚手架,都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纳税只是应尽的义务而已,并不是做生意的目的。提问者明面上只是想通过纳税对比,看看哪种方案能够更省钱,实质上最终还是综合对比哪种方案更赚钱。因此,如果出租收入能够超过96.70万元(20.52÷(1.12%+20%+0.1%)),那么虽然出租缴税比销售缴税多些,但是最终赚到手的钱(税后利润)更多。相对于纳税来说,赚钱的税后利润才是大头。
最后,如果可以的话,刘老板成立三个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企业,将400万元的年销售额(或租赁收入)拆分为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真实案例,这样每个个体工商户的年销售额(或租赁收入)都不超过180万元,也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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