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营改增”政策调整税务代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就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的问题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代”,即“代征”、“代扣”和“代开”。
一、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鉴于代理人数量多,税源零散,直接对其征税成本较高,因此45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保险企业代征。
二、代扣——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特殊之处在于允许从全部收入额中减除“展业成本”,即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三、代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城市居民某甲向A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某月取得A公司支付的含税收入20000万税务代理,假设除此项业务外A公司没有其他向个人代理人支付费用的事项,则A公司可以代某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代某甲履行以下纳税义务:
1.应缴增值税=20000÷(1+6%)×6%=1132.08元
2.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32.08×(7%+3%+2%)=135.85元
3.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展业成本=(20000-1132.08-135.85)×40%=7492.83元
(2)应纳税所得额=(20000-1132.08-135.85-7492.83)×(1-20%)=8991.39元
(3)个人所得税=8991.39×20%=1798.28元
如果A公司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保险代理 18867.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2.08
贷:应付账款——某甲 20000
借:应付账款——某甲 1798.28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某甲个人所得税” 1798.28
借:应付账款——某甲 18201.72
“其他应交款----代扣某甲个人所得税” 1798.28
贷:银行存款 20000
45号文件同样适用于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但除证券经纪人之外,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从全部所得中减除“展业成本”。
例如:某乙向B旅游公司提供旅游代理服务,某月取得B公司支付的含税收入20000万,假设除此项业务外B公司没有其他向个人代理人支付费用的事项,则B公司可以代某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并代某乙履行以下纳税义务:
1.应缴增值税=20000/(1+6%)×6%=1132.08元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1132.08-135.85)×(1-20%)=14985.66元
(2)个人所得税=14985.66×20%=2997.13元
如果B公司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则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保险代理 20000
贷:应付账款——某甲 20000
借:应付账款——某甲 2997.13
贷:“其他应交款----代扣某甲个人所得税” 2997.13
借:应付账款——某甲 17002.87
其他应交款----代扣某甲个人所得税 2997.13
贷:银行存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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