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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酒行业较为繁荣,出现了许多诸如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酒类企业。但在酒类企业赚取高额收入的同时,也承担着较高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消费税。因此开展有效的消费税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开支,实现更高的利润。本文通过对最新消费税税法的分析,分析了五种酒类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帮助酒类企业规划生产销售,提高企业价值。
关键词:酒类企业;税收筹划;消费税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除卷烟、金银首饰外,其他商品都在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完成征税工作。消费税最早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起征,随后在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对部分税目和规定做出了调整。应税消费品大多为高价非必需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以及过度消费可能有损人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等的商品,体现了消费税“寓禁于征”、引导消费的作用。
二、酒类商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精饮料需缴纳消费税。酒税目下设五个子税目: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每类子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财政部在2014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酒精这一子税目。现存的子税目及征收办法如下:1.白酒。具体指粮食类和薯类白酒。白酒是酒税目下唯一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即同时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子税目,其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500毫升)。2.黄酒。黄酒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每吨黄酒征收240元的消费税。3.啤酒。啤酒同样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于甲类啤酒(即出厂价高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50元的消费税;对于乙类啤酒(即出厂价低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20元的消费税。4.其他酒。其他酒包括红酒、香槟等其他酒精度高于1度的酒类,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比例税率为10%。由此可知,酒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尤其是消费税。如企业能采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节约税费开支,给企业带来纳税收益。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两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均为浓香型白酒,根据两家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缴纳的税费税额相近,但古井贡酒的营收额却远低于泸州老窖的营收额,正是因为泸州老窖公司的税收筹划更加有效。
三、税收筹划途径
1.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酒类消费品只对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征消费税,不对后续零售、批发等环节征收。所以酒类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结构企业税务筹划费用,将酒的生产和销售分离、进行独立核算来降低酒类商品的计税价格,从而达到节约税额的目的。如果负责生产酒的企业以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企业,那么消费税计税价格就会低于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的计税价格,企业得以有效减少消费税开支。只要计税价格不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70%企业税务筹划费用,税务机关就不会进行消费税最低价格核定。规模较大的酒类企业可以增加销售过程中的流通环节,即设立多级销售公司,每层环节进行加价,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尽可能地转移到销售环节。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与各销售企业必须保证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且生产企业没有对外销售业务。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大型酒类企业都采取这种方法筹划税务。根据各大上市酒类企业2017年的年报显示,包括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山西杏花村汾酒等在内的许多家酒类企业都设有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销售子公司。
2.选择包装物的销售与核算方式
有些酒类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吸引消费者购买,往往会使用精美的包装品包装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同出售,那么计税价格应该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包装物价格之和。故在包装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直接连同包装物出售产品显然是不划算的。作为解决途径,企业可以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两批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下一步包装,再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即可免交包装物部分的消费税。销售给销售公司时还可以结合第一种税收筹划,适当降低销售价格。此外,税法还规定,对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一并计入消费税计税价格中。因此,企业在销售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时,可以将包装物押金作为抵押借款核算,使交易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包含包装物押金。
3.采用委托加工代替自产
企业如果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全程都采用自营的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税基;而采用委托其他方代加工的方式进行产品生产的酒类企业,在加工完毕后,由受托方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受托方本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第二种方式的消费税税基普遍要低于第一种,因此采用委托加工可以达到降低计税价格的目的。受托方完成加工后,委托方应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平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进一步加价销售,以避免缴纳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溢价部分所要补缴的消费税。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明确规定酒类商品不可通过委托加工进行消费税抵扣后,该税收筹划对于酒类企业就不再可行。
4.对税率不同的产品分离核算
税法中说明,几种税率不同的商品组合出售,适用税率应该从高计量。如某酒类企业生产出售一酒类套盒,其中包含一瓶白酒,两瓶啤酒和一瓶香槟,按税法规定该套盒中所有酒类都要采用20%的定额税率,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应缴消费税。因此酒类企业应该尽量避免直接出售包含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的套盒,而是应该将每类商品先独立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将其组装成套盒,销售给消费者。另外,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如某一企业同时生产经营多种应税消费品,且各产品之间适用的税率不同,企业应该对各个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进行独立核算。如未分别核算,则一律采取这些产品中最高的消费税税率进行核算。所以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按产品种类独立核算,以减少缴纳不必要的消费税。
5.减少价外费用
消费税条例指出,销售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时,计税依据包括商品价款和所有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体包括运费、包装费、违约金等。在实际操作中,酒类企业要采取措施,减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价外费用,能够有效减少消费税税额。举个例子,酒厂A向销售企业B销售一批白酒,发生运费8000元,从价税率为20%,如该笔运费发票开给销售公司,款项由销售公司支付,则这笔业务的应纳税额仅包括白酒的销售价格;如运费发票开给酒厂,款项由酒厂支付,应纳税额就为白酒销售价格加运费,相比前一种方法多交了1600元的消费税。所以企业可以采取将价外费用转移到流通过程中的前一环节或后一环节的方式来节税。总的来说,税收筹划对酒类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如何在实际经营中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节税仍是酒类企业的一个重点考虑问题,各大酒类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产品与组织结构,选择更加适合本公司的方法,且不断依据最新的税法进行调整和变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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