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

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2008年,《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上市,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2)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6)报商务部门审批。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上以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仍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7)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8)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同样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2)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省级商务部门(限额以下)或国家商务部(限额以上)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模式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国内股票市场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种基本模式完成的。

(一)第一种是外商独资企业通过IPO直接进入A、B股市场的模式。

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但目前在深沪两市中此类直接上市的外商独资公司还非常少。

(二)第二种是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的模式。

即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

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从1993年到现在,曾陆续出现过这类模式的案例,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案例的主流。

(1)最早的如联华合纤,该公司的前身为中外合资上海联华合纤有限公司,1992年4月改制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改制成为上海最先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上市后外方投资者香港佳运集团持股17.08%,为第一大股东。

(2)福建豪盛(现改为利嘉股份)也是比较典型的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改制上市的典型。该公司的前身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泉州经济开发公司、谊盛石琳(香港)有限公司等三方合资经营,1993年12月改制上市后,豪盛石琳(香港)有限公司持股44.84%为第一大股东。

(3)另外,近年来北方股份作为合资企业上市的案例,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该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8年的北方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总厂(现更名为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市后,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以发起人身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5.1%。类似的还有新都酒店(其前身为中外合资振兴公司)等。

(三)第三种是外资以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

外资企业采取并购方式介入国内证券市场有三种具体的形式:

(1)是股权协议转让,如PT北旅与日本五十铃、福耀玻璃与法国圣戈班,另外还有赛格三星的间接转让形式等;

(2)是定向增发B股或引入战略投资,如江铃汽车与美国福特、海南航空与美国航空投资公司、华新水泥与全球最大水泥制造商Hold e rb ank的全资子公司HOLCHINB.V.;

(3)是合资方式,如法国米其林与轮胎橡胶的母公司合资,再通过合资公司反向收购轮胎橡胶。但股权协议转让与合资方式受制于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从此不得收购国有股权。

四、最近几年已在境内A股成功上市的外资控股企业

(一)东睦股份(600114)

于2004年5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由日资控股60%,从事粉末冶金行业,产品主要用于汽车、摩托车、空调、冰箱等,控股股东日本睦金属境外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远小于境内拟发行上市公司。

(二) 成霖股份(002047)

于2005年5月31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外资控股72.80%,其中台资成霖企业控股57.45%(通过在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要生产用于厨房及卫生间的水龙头、卫浴挂具及花洒等。

(三)海鸥卫浴(002084)

于2006年11月24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52%(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主营水龙头零组件等卫浴五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控股股东除投资于发行人以外,不从事其他事具体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信隆实业(002105)

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79.9%(通过在香港和萨摩亚注册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主营自行车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台湾信隆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小于发行人。

(五)晋亿实业(601002)

于2007年1月26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8.62%以上(通过维京群岛注册公司及个人持股),主营紧固件产成品,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除晋亿实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两家紧固件生产企业,三家企业均在全球市场进行紧固件销售,且在部分市场的销售存在交叉。

(六)汉钟精机(002158)

于2007年8月17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8.5%(通过在巴拿马及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螺杆式压缩机,属于普通机械制造业。公司与间接控制股东台湾汉钟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业务上存在部分重合,但销售地域不同。

(七)斯米克(002162)

于2007年8月23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6.36%(通过在维京群岛及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玻化砖和釉面砖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建筑陶瓷行业。

(八)罗普斯金(002333)

于2010年1月12日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台资控股93.80%(通过在开曼群岛及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主营铝型材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台湾罗普斯金仅在台湾地区仅保留了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及保养业务。

作者简介:尚普咨询,创办于2008年,是最早提供IPO与再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业顾问机构之一。服务内容还包括IPO行业市场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咨询、上市培训及一体化全案咨询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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