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朱丹
一、香港上市优势
在香港上市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已有众多中国内陆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在香港上市集资。2、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陆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3、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陆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其他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陆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陆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4、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5、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6、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处及时获取透明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7、在香港上市六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8、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9、香港与内陆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二、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香港上市流程,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二)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三、香港上市程序
(一)上市架构的搭建
目前来说上市架构的搭建方式常见的有两种:VIE模式和拟上市控股股东取得海外身份。VIE模式都用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行业,例如互联网和教育行业,以及轻资产行业,例如连锁超市。但对与重资产行业,如果不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的,在香港上市可能面临严格的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变换控股股东身份是避开关联并购的另一途径。本文着重对后面一种模式进行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1、国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选择信任的人(子女、妻子等)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该等人须获得经香港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国家的居民身份。
2、搭建海外架构。
a. 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办理BVI公司及公证手续;
b.BVI公司设立拟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都在开曼群岛;
c.开曼群岛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
d.与香港律师沟通香港上市流程,确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保持业绩连续计算。
海外架构搭建完成后如下图所示:
3、境内重组。
于节省未来重组成本考虑,尽量将拟上市主体纳入一家境内公司然后该公司由境内实际控制人100%控制。
4、将境内经营实体纳入拟上市公司,出于节省成本考虑,此步可采用股权出资的方式。
a. 对境内控制公司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b.以评估价格作为参考,香港公司以现金出资,新设公司以股权及现金出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现金占注册资本金30%);
c.双方签订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d.办理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出资收购之后,如下图所示:
5、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香港公司100%取得境内经营资产。
a.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
b. 新设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c.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批准事宜;
d. 香港公司负责在境外筹措股权转让款项;
e.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管局沟通,负责将股权转让款项结汇并支付予新设公司。
经历以上步骤之后即完成境内外架构的搭建,如下图所示:
至此,上市的架构基本搭建完成。
(二)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1、主板市场:
(1)首先提出上市申请,预约暂定聆讯日期;
(2)聆讯日期至少25个营业日之前需要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支付首次上市费,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招股章程较为完备的初稿连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只读光碟(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应为初稿格式);所有要求的豁免应遵守《上市规则》规定以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任何账目调查表的初稿;
(3)在暂定聆讯日期前至少十五个营业日之前应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0)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初稿以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4)在暂定聆讯日期前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应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规定提交文件;
(5)如果被推荐,则由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如果上市申请被拒绝,可酌情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6)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后如果拒绝,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批准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文件;
(7)在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相关文件;
(8)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证券开始买卖。同时应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3)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晨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香港联交所;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至香港联交所。
2、创业板市场
(1)首先提出上市申请,预约暂定聆讯日期;
(2)在聆讯日期至少25个交易日之前提交排期申请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支付首次上市费用,提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14、12.17、12.22以及12.23条规定的文件;
(3)由上市科批准,如果上市科拒绝上市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4)如果上市科批准上市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原则上批准上市通知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4条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5)刊发招股章程,同时在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晨11时,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5条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在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之前,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6及12.27条提交有关文件;
(6)股份开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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