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增值暂行税条例)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即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相抵减,其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应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2009年起统一为3%)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作为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那么,中小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呢?主要判别方法有:增值率判别法、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等三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判别法(不含税)是指在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看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或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有关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率=(销售额一进项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则纳税平衡点是:

销售额×17%X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00%=17.65%

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当增值率为23.08%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例:某中小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10000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11000元,增值税率为3%,则应纳增值税额为330元。

上述中小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应纳税额额为:11000×17%一10000×17%=170(元)

可见,增值率为9.09%(1000÷11000),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比一般纳税人多交增值税1 60元。上述对外销售不含税价若为13000元,则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390元,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3000×17%一10000×17%=510(元)。两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少纳税120元。

(二)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判别法(不含税)

我们将上面的公式转换为:

增值率=(销售额一进项金额)÷销售额=1一进项金额÷销售额

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R,,则:销售额×17%×(1一R.)=销售额×3%Rl=82.35%

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税率为3%时,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低于8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轻;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重。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税率为3%的纳税平衡点为76.92%。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判别法

如果纳税人的购进金额和销售额的资料是含税的,也同样可以计算其纳税平衡点。假设R:为含税进货额,s为含税销售额,则下列公式成立:

[s÷(1+17%)一R2÷(1+17%)]×17%=S÷(1+3%)×3%

经计算纳税平衡点为:R:=80%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税率为3%的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为80%时,两者税负相同。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低于80%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高于80%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纳税平衡点为74.78%。

通过上面的计算,中小企业设立时便可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做一个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除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转换外,并且成为一般纳税人还可能增加一些费用(如增加财务人员等等),这些在我们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必须做全面考虑。

二、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增值税筹划,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应纳税额。增值税转型规定中特别强调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而且必须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之外的固定资产。否则,也不能进行抵扣。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一)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某中小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四、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增值税筹划,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还要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例:某中小型造纸厂,其主要原材料废旧图书,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当地“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人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此,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纳税筹划方法:本企业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收购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开具发票给造纸厂入账,这样就可以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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