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应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节税从其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手段看,可分为三种基本方式:
①税基式节税
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所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缩小税基主要表现是增加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
②税额式节税
税额式节税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免相联系。纳税人本来不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条件,但是通过转变经济性质或是改变内部组织结构等办法,使自己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的条件,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
③税率式节税
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节税,使其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计税,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引起这种节税行为的外部原因,主要在于课税的地区、行业存在差异,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节税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利用选择性条文节税
这种节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节税,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动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收的日期,适当递延了应纳税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这样,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了纳税人完全可能通过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折旧计算方式来节税。
②利用不明晰条文节税
这一节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或许可,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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