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18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董志明近日在此间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从国家发改委检查和调研情况看,当前商业银行主要存在六方面的乱收费问题。
一是继续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继续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等。
二是借贷款之机强制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收费或以捆绑方式变相强制收费。一是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有的商业银行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在一年内数次与同一家企业签订协议并收取了多笔常年财务顾问费。如某支行与同一家企业分别于2011年9月、11月签订两份常年财务顾问费协议,一年内收取两次常年财务顾问费。某支行在企业贷款过程中捆绑收取融资财务顾问费,2011年共收取35万多元。二是在个人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个人强制收取个人理财费、个人融资顾问费。如某支行在审核发放个人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交费才放贷,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共计违规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120多万元。
三是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贷款安排费,收费标准从每年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常年财务顾问如何收费,但不能提供实质性服务常年财务顾问如何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突出。有的银行只是定期给客户发一些电子杂志,有的只是将宏观经济分析汇总转发给企业,没有针对企业提供个性化、实质性服务,有的银行收费没协议。如某分行2011年对贷款客户收取财务顾问费900多万元,经查没有任何实质服务内容。
四是转嫁成本乱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混淆银行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其自身的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向客户收费。如一些商业银行为控制自身信贷风险,要求企业将贷款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监管费、资金托管费等。如某支行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共计向贷款企业违规收取委托资产托管费100多万元。
五是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检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如某分行擅自设立人民币担保业务收入项目,2011年至2012年2月期间共收取680多万元。有的商业银行在跨行汇款时向客户加收0.5元的小额支付系统收费,属于提高标准收费。
六是明码标价不规范。商业银行明码标价还存在较多问题。有的实际收费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同一收费项目有多种收费名称,收费名称与收费内容不匹配等现象较为普遍。经过初步整治,现在银行都印制了收费价目表,但还不够规范。
根据部署,国家发改委今年整治乱收费的重点为商场、物流、银行、电信等领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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