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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文件萧国税政2006607号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局?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和杭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336号一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和杭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
2、国税流2006336号文件精神,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重视对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并要求通过管理员把有关精神宣传到纳税人。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对农产品抵扣税额较大或农产品抵扣税额比例较高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管理员要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三、继续执行对纳税人发生单次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管理员深入现场核查的规定,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并要求企业将核查表附在收购凭
3、证后备查。(税便函200510号)四、税源管理一科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购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督管理,各分局二科、方案征收科要在收购发票的供给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检查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对不符合要求开具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五、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的收购业务的结算方式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执行,要按省局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所属企业的行业特点建立收购发票抵扣预警制度。实现“以购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税。建立以企业月耗用原材料、电力、燃料、工资等数据为根底,经过计算物耗率来推算企业产量的制度。特别是要测算主要农产品收购
4、与产成品产出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值。建立以企业月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测算企业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对于购与耗、耗与产、产与税超过预警值及收购价格异常的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税源管理一科要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并安排各分局二科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评估工作。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七、稽查局应根据日常管理提供的情况,有方案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八、自文到之日起各分局二科对现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一次清理
5、,催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根本情况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设置完整的农产品购销台账、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和农产品仓库台账,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具体表式见市局文件附件。整个清理工作到11月15日结束,请分局二科将清理结果统计表表式用电子邮件发送及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如在清理中发现问题,另附文字材料说明。九、按省局规定收购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表式见省局文件萧山财税网,因VPDN申报目前无此清单,因此请各分局二科指定专人
6、负责收集整理、分月保存备查纳税人报送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附件2: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盖章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7日印发排版:许萍 校对:陆海鹰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杭国税流2006336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省局日前印发的?关于的通知?
7、浙国税流200640号 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管理方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应按照?管理方法?的要求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购销台账、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和农产品仓库台账,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农产品收购的有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各局应对现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一次清理萧山财税网,催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
8、业务根本情况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做好相应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三、各局应加强对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单批收购的数量及金额核定准予领购收购发票的版额和数量。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的收购业务的结算方式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执行。四、各局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对农产品抵扣税额较大或农产品抵扣税额比例较高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定期下户了解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的收购和原料的消耗情况以及申报纳税情况,核查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标准,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9、以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附件:1、农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根本情况表2、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仓库台账3、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台账4、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二六年八月十六日抄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6日印发 排版:余海珠 校对:朱明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流2006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10、,请及时报告省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浙江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三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第五条 收购企业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收购发票前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根本情况登记。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根本情况登记。第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根
12、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根本情况表?附件一。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第三章 发票管理第七条 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第八条 收购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使用收购发票:一工程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
13、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五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六收购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七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第九条 收购企业应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 农业龙头企业在
14、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定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给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以按批次填写收购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可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第四章 申报抵扣管理第十一条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以下合法凭证进行抵扣:一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二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
15、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三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四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第十三条 收购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附件二。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第十四条 收购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产品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仓库台账、农产品购销台帐、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等。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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