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区局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x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x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x地税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市中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局成立以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以督查内审办公室、监察室和计划财务科相关人员为固定成员的财务内部审计小组,财务内部审计小组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办公室。
第二条 内审小组每季度对本局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进行。
第三条 财务内部审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财务内审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内审小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区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财务内部审计小组对本单位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二)是否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情况。
(三)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四)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内审制度,编报是否及时。
(五)是否遵守厉行节约等财经制度规定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六条 财务内部审计小组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产处置、出租收入是否遵守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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