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是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后工资开展的分派,为预防公司反复缴税,现行标准公司所得税收法律将满足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盈利做为不征税收入。我想问一下,为何股权转让所得中常包括的未分配利润不可以确定为不征税收入?是不是归属于反复缴税个人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要求,公司在预估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可扣减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公司股东其他综合收益中按此项股权所很有可能分派的额度。换句话说,在股权转让中,并没有具体划分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给予扣减。比如:a公司拥有m公司100%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余元,m公司具备其他综合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法定盈余公积)150万余元,2016年a公司将m公司的100%股权做价300万余元转让给了b公司,则股权转让所得为:300—100=200万余元。
为何股权转让所得中常包括的股利分配所得不可以从转让所得中扣减?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接纳股权转让方做为新公司股东在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时,获得该一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做为股利分配所得是可以享有免税政策特惠的。假如股权转让放在股权转让时确定股利分配所得,享有免税政策特惠,转让股权人分派时又归属于公司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便会导致反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在转让阶段不确定股利分配所得。也就是留到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早已运转给了股权购买方,由他具有分派时具有免税政策特惠。从这种公司的总体看来,被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免税政策结论在购买方再次完成,那样我国并没多缴税。
自然,被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股权转让以前优先配置给股权持有者,能够享受免稅工资待遇(尤其是个人股转至普通合伙人股,尽量先分后转)。假如被投资企业不分派,这种权益资本便会造成股权转让价钱提高,这样就使股利分配性所得转换为全额的缴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处理盈利”中包含的“持有收益”不属于免征范畴,股权转让做为财产转让,增加转让股权人的记税运营成本,容许以后再处理时抵扣。
本人转让企业股权时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会反复交税
a普通合伙人100%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至年末b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在其中资本公积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不考虑其它要素。次今年初a将企业100%股权做价1200售卖给c普通合伙人,第二年3月c确定年底分红200万。我想问一下200万会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例中,针对当然人a转让拥有的股权而言,收益是a和c彼此合同规定的整个的转让价钱,即1200万,成本是a的股权的固定资产原值,本例中a要以现钱投资方式获得的股权,具体付款的合同款即资本公积1000万,不考虑别的的有效花费,1200万减1000万后的额度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本人所得税,征收率20%。
针对a而言,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资产转让所得”本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针对c而言,年底分红应缴纳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本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但针对c而言,得到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固定资产原值是1200万,假定c在5月按1300万立即转让给别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资产转让所得”本人所得税为:
100*20%=20万
综上,a交了40万,b交了40+20万=60万
另,假定a先年底分红200万,按1000万的价钱转让b公司的100%股权给c普通合伙人,c再按1300万转让给别人。
针对a而言,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用缴纳资产转让所得本人所得税,年底分红200万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缴纳本人所得税:
200*20%=40万
针对c而言,得到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固定资产原值是1000万,假定c在5月按1300万立即转让给别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资产转让所得”本人所得税为:
300*20%=60万
综上,a交了40万,b交了60万
二种情况下,总计和不同的税都不重复缴纳,不会有多交。针对c而言,临时不打算售卖b公司的股权,可以考虑a先年底分红的方法,但我们也需要清晰,b公司的200万要具体年底分红才必须缴纳本人所得税,不年底分红得话不用缴纳本人所得税,此外再考虑到c出售公司的股权价钱按资产总额做价得话,会略微繁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