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的。因为2017年第11号公告中并没有提到: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率。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参考二: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二
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可以的。根据2018年第42号公告,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三
我们企业属于商场,销售外购家用空调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家用空调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不可以的。商场销售的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跟专用的制冷、空调设备不一样。空调设备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
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3%。
请问四
我们企业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目前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的明确。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福建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可供参考: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参考三:
请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请问五
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现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
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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