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创业板板上市条件)

第一篇:创业板上市条件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鉴于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特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创业企业的绝对灵魂和核心,其对创业企业的影响力远胜于成熟公司。为避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悲剧发生,切实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树立其诚信观念,增强其责任意识,对于创业板企业的公司治理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二篇:创业板退市条件

创业板退市条件

·连续亏损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净资产为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终止上市)·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中期报告

·公司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出现一次即终止)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撩起面纱

2011年11月29日 08:19

创业板退市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昨晚,深交所出台《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相比老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新增不少看点,对创业板的估值体系构成压力。

从征求意见稿看,创业板退市标准将按国际惯例,兼顾公司基本面和交易量两大标准,

这将对创业板乃至主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不诚信、交易低迷直接退市

深交所发言人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截至11月28日,已有276家公司在创业板挂牌交易。这意味着,自创业板2009年10月30日开板到目前的两年多(485个交易日)里,创业板以每1.75个交易日一家的速度扩容,但至今未有一家退市。从深交所拟新增的两条退市标准来看,不守诚信的企业将受到退市惩罚,二级市场表现不如意的公司也存在退市之虞。不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仅三家公司高管被深交所通报批评,且创业板公司最低股价在8元多,要达到这一新增退市标准还早。

与此同时,退市方案也完善了创业板暂停上市后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三年即被暂停上市,第四年再不盈利就退市。然而,许多公司连续亏损两年之后便通过种种手段规避退市,甚至有资本玩家利用这一规则在ST板块兴风作浪,不断挑战退市制度,新规定将有助于减少亏损企业壳资源的炒作。

连续两年资不抵债即退市

此外,创业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将采用快速退市制度。深交所发言人称,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财汇资讯统计显示,目前276家创业板公司中,到今年9月底每股净资产低于2元的仅大禹节水和吉峰农机两家,而创业板两年来净利润尚无一家亏损,但当升科技、荃银高科、恒信移动、海默科技等10家公司今年三季度末每股收益不到0.1元,因此估计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也仅是个别现象。尽管如此,严格的退市制度对创业板新股、也对保荐人的工作带来了挑战。一位投行人士表示:“直接退市制度对保荐人在项目的选择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发掘真正有投资价值的公司,才能赢得投资人的信任。

创业板不设*ST制度

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即“*ST”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同时,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涨跌幅限制为10%。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恢复上市和借壳难,在30个交易日中,进入退市整理板的创业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风险投资者需提前提防。

此外,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

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东方证券一位研究员认为,退市制度将撇去创业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创业板特点,重建市场估值体系,让市场更理性发展。不过,新规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创投机构在退市前尽早减持,退出创业板。

第三篇:创业板IPO上市条件

创业板IPO上市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第四篇: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从2009年至今,内地创业板已经走过了5年的风风雨雨。创业板发展速度很快,为很多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等需要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位置。其意义在于为中小企业扩宽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增加投资品种、丰富证券市场组成,简单来说就是方便融资,切实帮助到有成长性小企业的成长。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问: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地、有区分地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问:创业板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上市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审批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问:上市公司哪些人员和股东需要签署相关声明和承诺?什么时候签?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相关责任声明和承诺,其中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吗?如果可以,其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篇: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财务准备

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创业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财务准备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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