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北京稀奇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A企业),年收入为5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800万,利润为3200万元,
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公司),将A企业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公司,节税筹划后效果比较如下
A企业利润500万部分
增值税:因为是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B企业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6.55=10.44万元
合计为:25万元
分析:无论注册B公司时时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企业都可以用来抵扣税收筹划节税,等于是A企业应该承担的增值税有部分转移到B公司
所以B公司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0.44,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44/500万=2.1%,B公司相对于A企业节约税款为:200-10.44=189.56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9.56/200=94.78%。
假设北京稀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A2企业),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
现在成立北京稀奇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B2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2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筹划的效果:
A2公司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300-75)*20%=45万元
税款合计:14.56+75+45=134.56万元
B2企业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6.55=10.44万元
合计为:25万元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B2企业的综合税率为:25/500=5%,而A1企业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税收筹划节税,B2企业相对于A1企业节约税款为:134.56-25=109.56万元。
经过节税筹划后节税比例高达:109.56/134.56=81.42%
小天(H)为某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基本工资为年薪10万,销售业绩提成在50万元/年。
现在成立北京稀奇商务中心(下称D企业),将上述H个人的提成收入50万直接转入D企业,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筹划的效果:
H个人
增值税:无
企业所得税:无
个税:【(50+10-6)*30%-5.292】*50/60=9.09万元
合计:9.09万元
D企业
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50/1.03*10%*10%-0.15=0.34万元
合计:1.46+0.34=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您会发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既能解决公司的发票入账问题,同时又为员工节约大量个税负担。相关计算数据为:D企业的综合税负为:1.8/50=3.6%,而H个人税负则高达:9.09/50=18.18%;D企业相对于H个人节约税款为:9.09-1.8=7.2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7.29/9.09=80.2%。
备注:不涉及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收入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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