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
1. 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
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主要包括h股、s股(新加坡)、n股(纽交所)
优点:相对简单,可以直接进入外国资本市场,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和国际知名度
缺点:境内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要求不同、财务门槛较高。
如要h股上市,中国证监会要求是“456”:即四个亿净资产,税后年利润6000万,筹资5000万美元
2. 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红筹模式)
一是造壳上市:
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资产境外上市和境内上市的区别,然后以境外公司上市。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
一般步骤:
a 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字在bvi、开曼、百慕大设立空壳公司
b 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壳公司
c 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上市
优点:壳比较干净,成本低
二是买壳上市:
又称反向并购,非上市公司以现金或交换股票的手段收购另一家已在海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然后通过注入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实现母公司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优点:避开国内法律的审批,财务披露相对宽松,节省时间
缺点:买壳成本高、风险比较大
3. vie结构上市
二、vie结构
1. vie的起因
2006年(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境内自然人或法人设立bvi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为绕开10号文,投行设计了境外股权激励(offshore option)和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structure)两类股权结构。
在境外股权激励结构下,先以非中国籍股东注册bvi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中国籍股东,从而绕开商务部审批。
合资企业架构下,因合资企业适用于合资企业法规,不受10号文限制,可绕开商务部批准。
2007年修订版出台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则在某些特殊产业对外资设置了障碍,从而导致上述境外股权激励结构和合资企业架构都行不通。从而,vie结构被发明。
2. vie的内涵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 做并表处理。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公司( fie ,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
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处于税收、注册便利等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甚至多重模式。
该结构中,fie和持牌公司通常签署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包括: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fie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
借款合同:fie贷款给目标公司股东,股东以其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协议
认股选择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领域时,fie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投票权协议:fie可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员
独家服务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fie提供境外上市和境内上市的区别,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fie。
3. 实现vie的步骤
a 国内个人股东设立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bvi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
b bvi公司、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免税,且具有英美法系优势,英美澳新(新西兰)港都属英美法系)
c 开曼公司设立香港公司
d 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fie
e fie与内资公司签订协议
三、 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的区别
1. 开曼公司
境内红筹结构上市主体几乎都是开曼公司,主要原因为:
a 香港只接受香港、百慕大、开曼、中国四地公司上市
b 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如果拟以红筹在美国上市,必须是开曼公司
2. bvi公司
bvi公司起到的作用是: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公司业务变化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放弃原有业务,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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