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纳税筹划的特点,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纳税筹划的特点,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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