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控体系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监控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中的分布形成明显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监事会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对董事会的监控;第二层次是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对管理层的监控;第三层次则是公司内部的会计系统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运作的监控。在第二、第三层次中,还存在着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财务总监要求,对公司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公司日常运作的监控。
财务总监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层次,财务总监履行的主要是监督职责。
二、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是财务总监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强调由代表企业产权主体的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总会计师直接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企业的产权功能日益突出,而行政隶属关系正日益淡化,由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另外,强调实行财务总监单轨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已经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就不应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以避免职能的重复交叉和不必要的矛盾。财务总监制度适应了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强化财务监控的需要,其职能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涵盖和延伸,这既符合《会计法》的精神实质,又较好地体现了《公司法》中对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要求。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是股东代表,因而最好是具有董事身份,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力和责任;即使进入董事会的条件不成熟,财务总监至少也要列席所有的董事会会议,这是财务总监恰当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三、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确保财务总监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董事会应从制度安排上保证财务总监制度的独立性。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事关系独立
财务总监由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委派,因此在人事关系上,财务总监要独立于企业经营者。总经理、厂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务总监。
(二)经济关系独立
一般来说,财务总监应由委派单位支付报酬和福利,或者由派驻单位向委派单位支付(本质上仍是由委派单位支付,派驻单位不能直接向财务总监本人支付报酬),彻底割断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其报酬不与派驻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三)职权独立
财务总监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关系与界限,其职权不与总经理或厂长相重叠。(供稿人:中华第一财税网财务总监要求,又名'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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