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
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 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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