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则》主要将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内容落实到《规则》具体条款中。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 暂停上市考察期缩至一年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三种情形。
二、 “借壳”仅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财务报告违规将快速退市
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规则》规定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 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
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规则》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不同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五、 设立退市整理板
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规则》中,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 退市后纳入三板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规则》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规则》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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