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新增的“当期新增投资额”等项,填报口径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新增的“当期新增投资额”等项填报口径如下:
(1)“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101402,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61101402)”: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3)“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4)“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可抵免金额,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2.文化事业建设费本期应补(退)费额是如何计算的?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转发》(鲁财[2019]19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税额的50%减征。
申报表上第18栏“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第18栏=第10栏×50%-第13栏”。
3.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缴款时能否作废?
可以作废。您可通过代开发票作废模块,输入作废原因,申请作废。
如税款已缴纳,需到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作废。
4.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确认申报时提示“如需申报财务报表,请及时申报”,系统会强制要求先申报财务报表吗?
目前为提醒功能,提醒您按时报送本期财务报表,系统暂不做强制关联。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年申报山东税务,进入报表提示“当前属期申报期限为【2019-01-18】,您已逾期申报196天,请前往办税大厅申报!”,应如何处理?
如您单位报送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提示已逾期申报的,请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申报期限。该提示是因申报期限维护的是“期满之日起15日内”,即应在2019年1月征期内应完成该申报导致的。此类情况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
6.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时,上传模板后提示:“【联系人】不属于该单位登记信息中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请核实后输入,错误行次05”。应如何处理?
本月起,代收代缴车船税模板中第五行的“联系人”增加校验,可填写的信息为本单位在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否则校验不通过不允许继续申报。
7.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之后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更正?
由于电子税务局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之后产生申报信息,因此电子税务局没有提供申报更正模块。
若发现已申报数据存在问题,请通过点击应税明细,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信息进行更正。以房产税申报更正为例说明更正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需要修改税源信息的应税明细按钮,如下图:
(2)点击修改按钮,如下图:
(3)如该条房源信息已经申报还未进行缴款,点击修改按钮则系统会提示“应税信息已申报未开票,变更应税信息后无法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请先作废申报表!”。需先作废掉申报表后再进行申报。
(4)如该条房源信息已申报并且已经缴款成功,在修改税源信息时会提示“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变更应税信息后无法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是否继续修改?”,点击“确定”按钮后可修改税源信息。
(5)修改完成后重新进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温馨提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系统会自动带出当期已缴税额,如果修改税源信息后产生的应补退税额大于已缴税额,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并补交少缴税额。如果修改税源信息产生的应补退税额小于已缴税额,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山东税务,多缴税额请前往大厅办理退抵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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