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前言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根据企业的资本市场长期计划、股东架构、业务领域等方面,比较了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两种模式:H股模式与红筹模式;并就H股模式下的股权架构搭建、锁定期、申报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分享。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分享H股模式下的相关操作要点。
话题二、港股“H股”模式:个性化问答
Q8:港股-H股模式: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是什么?
A: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的《【2019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关注要点》,中国证监会在审核H股项目时对下述几个方面会予以特别关注:
(1)外资准入与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
(2)合规经营;
(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4)本次发行;
(5)针对以下6类特定对象的适用事项:
①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公司;
②拟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
③拟在境外发行优先股的境内公司;
④未在境内上市的境内公司:对这类公司,中国证监会要求须提供相关股东以及董监高人员签署的“1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的专项承诺函,并须对“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进行专项核查;
⑤金融企业;
⑥拟在境外增发的H股公司。
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文件时,公司中国律师将针对上述审核关注要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Q9:港股-H股模式:“递交中国证监会的文件”与“递交香港联交所的文件”,一样吗?
A:这两套文件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细腻、但却明显的差异。
(1)综合《【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项目中的操作经验,“递交中国证监会的文件”主要包括:
① 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② 行业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
④ 近三年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13日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纳税证明文件”也可以采用提交告知承诺书以替代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⑤ 境内法律意见书(需附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⑥ 招股说明书(草稿)(中文版本)。
(2)“递交香港联交所的文件”主要包括(以港股主板项目为例):
① A1表格(即上市申请表格);
② 上市费用支票;
③ 关于发行上市的相关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④ 招股说明书(英文版本);
⑤ 相关豁免申请文件;
⑥ 重组备忘录;
⑦ A1版本的中国法律意见书,以及物业法律意见书(如有);
⑧ 递交中国证监会的全套法律意见书;
⑨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小路条”;
⑩ 会计师报告;
⑪ 盈利预测备忘录;
⑫ 其他相关确认函等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两套中,各自所使用的中国法律意见书及招股书往往存在细微差异(暂不考虑语言差异),但差异不能过大,需要“原则性保持一致”。
需要关注的是,在两份《境外上市新规》正式出台后,中国证监会对H股项目的监管方式将转变为“备案制”,而在“备案制”项下,H股项目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相关文件也有所变化,我们也将随时跟进最新进展并进行分析及分享。
Q10:港股-H股模式:中国证监会是否会要求对股东人数进行“穿透核查”?
A:中国证监会在这方面采取了与对待A股项目类似的态度,即要求H股项目也需要对股东人数进行“穿透核查”。
结合近期的一些H股项目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公司中国律师在出具的“总体法律意见书”中,需披露公司股东的具体情况;而在针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则披露“穿透核查”之后的股东人数。
Q11:港股-H股模式:中国证监会如何看待“股东人数200人”的问题?
A:中国证监会在对H股项目提出的反馈意见中,会明确要求核查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一般来说,核查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需穿透至自然人、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及上市公司的层级,所适用的相关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54号,2013年12月26日公布,于2020年10月30日最新修订)
第三条 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计划,可按1人计算股东人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1998年12月29日公布,于2019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于2020年6月10日最新修订)
问题24 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根据上述第(2)条、第(3)条的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可按1人计算股东人数。
Q12:港股-H股模式:什么是“SS/CS”国有股东标识?
A: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2018年5月16日公布,于2018年7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分为“SS”或为“CS”两种。----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需“穿透至最终层级合并计算”。
以下摘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们可以自行判断本身属于哪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第七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除上述外,还需要留意两种特殊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文化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12月7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122号)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主管财政部确认。
对于上述两种特殊情况我们在此就不过多述及了,大家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详细查阅上述规定进行具体了解。
Q13:港股-H股模式:国有股东应如何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A: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2018年11月19日)第三条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即:该等股东证券账户应标注为“SS”或“CS”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
综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的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流程主要为:
(1)由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向其所在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可以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申报工作,其他国有股东配合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
(2)所需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①拟上市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②拟上市公司各国有股东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③拟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④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上市公司股东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等。
根据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办理完成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大致需要2个月的时间,具体需以申请所在地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办理时间为准。
Q14:港股-H股项目:如何申请“全流通”?
A:H股“全流通”政策已全面实行,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不仅明确了H股公司的全部股份(无论是外资股或是内资股)均可以在香港联交所进行流通,并且对相关操作细节也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客户公司经常问到的相关问题其实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我们将相关条文以“问答”的方式摘录如下,便于“一目了然”。(当然,大家仍然需要密切关注《境外上市新规》正式出台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1)H股“全流通”适用于什么类型的股份?
根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2号,2019年11月14日公布并施行,以下简称“《“全流通”业务指引》”)第二条的规定,H股公司或申请拟发行H股上市的公司,可就以下类型的股份申请H股“全流通”:
①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
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
③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
(2)申请H股“全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有限制吗?
申请H股“全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没有限制。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第三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因此,H股“全流通”并不意味100%的股份均必须“全流通”,股东是可以自主决策的。
(3)H股“全流通”可以在什么时间申请?
根据《“全流通”业务指引》第四条,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H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发行上市后,单独申请“全流通”或者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申请“全流通”。
----基于该条规定,目前关于申请H股“全流通”的时间没有特别的限制要求,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意愿和股票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决定何时申请H股“全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未来将不得再转回境内;因此,如果公司在发行H股时即已有后续“回A”计划,则需慎重考虑申请“全流通”事宜。
(4)H股“全流通”申请文件主要有哪些?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2日发布),H股“全流通”所需递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① 申请报告:除需包含公司演变、业务概括、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还需包含参与H股“全流通”的可行性、准备情况及参与H股“全流通”方案;
② 公司相关文件: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特殊行业许可证(如适用)、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的说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和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
③ 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
④ 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及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如适用);
⑤ 申请H股“全流通”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说明;
⑥ 境内法律意见书:需包含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5)H股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办事指南,H股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如下:
①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H股“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
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近两年是否存在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③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以及就本次H股“全流通”事项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及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④ 公司及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是否属于国发〔2016〕33号文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
⑤ 本次H股“全流通”事项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是否履行了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及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如适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序;
⑥ 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持股是否涉及内部职工直接持股、股份代持或间接持股的情形;如涉及,是否符合《关于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等有关规定。
(6)申请H股“全流通”的决策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过往相关项目经验,简要绘制流程图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需要再次提醒关注的是,随着后续两份《境外上市新规》的正式出台,中国证监会对H股申请“全流通”的审核流程将会发生变化,我们也将随时跟进最新进展并进行分析及分享。
Q15:港股-H股模式:中国证监会审核流程的“时间表”大致是怎样的?
A:下图呈现的,是我们近期经办的一个H股项目的时间进度(信息已经相应脱敏处理):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根据我们的了解,大多数H股项目中的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所需时间大致如下:
步骤
时间
1、中国证监会受理H股上市申请文件ipo上市流程图,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
1-2个工作日
2、中国证监会出具“小路条”
约5个工作日
3、中国证监会提出(首轮)反馈意见
约15个工作日
4、中国证监会出具“大路条”
约3个月
需要留意的是,随着后续两份《境外上市新规》的正式出台,中国证监会对H股项目的管理方式以及流程均将相应发生变化,我们也将随时跟进最新进展并进行分析及分享。
Q16:港股-H股模式:H股项目的股份中,可以存在“尚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债券”吗?
A:这个问题比较“小众”,但我们确实曾经被客户问到过,于此简单分享一下相关信息。
一方面,从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的审核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H股项目的股份存在“可转换债券”的规定。
另一方面,从香港联交所的审核来看,对此也没有相关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规定,惟需在招股书中对相关“可转换债券”的主要条款进行详细披露ipo上市流程图,包括“可转换债券”的本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等方面的信息。
从实际案例来看,“国泰君安”于2017年4月11日H股上市时就存在“尚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债券”的情况,大家可以详细分析该项目的招股书作为借鉴。
这篇《港股“H股”模式:个性化问答》就暂时记录到这里了。我们期待很快有新的问题出现,让我们可以追随新的问题而不断续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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